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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2023年12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
2、)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
3、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名方案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八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第九条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
4、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更名。地名的更名应当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主要干道等有重大社会影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地名更名,应当在综合评估中进行社会风险和经济成本评估分析。第十条本省权限范围内地名命名、更名的批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省内涉及两个设区的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内涉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联
5、合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五)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
6、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规定的,由设施管理运营单位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六)行政区划、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第十一条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将地名信息数据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一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
7、地名为标准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标准地名信息纳入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推进标准地名信息数字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地名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确保地名信息数据安全。第十四条标准地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做到准确、安全、环保、美观、醒目。同类地名标志应当保持相对统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智慧地名标志。第十五条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自然村、街路巷的地名标志
8、,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维护和管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设置、维护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第十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自然村、街路巷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市、县级财政承担;(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9、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护或者更换:(一)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样式、书写、拼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版面褪色或者被涂改、遮挡,字迹模糊、残缺不全的;(三)破损、污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四)指位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的;(五)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六)其他应当及时予以维护或者更换的情形。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征求地名标志设置部门的意见,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范重新设置。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
10、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支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古城、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巷、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和彰显赣鄱历史文化底蕴的地名开展挖掘、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类地名等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中的历史地名,在地理实体原址重建、迁移后命名时优先恢复使用,或者根据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域就近原则在地名命名
11、工作中启用。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发展文化创意、移动媒体、动漫等新兴地名文化业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地名文化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地名文化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促进地名文化普及和传承创新。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保护弘扬地名文化,深化地名信息应用,推动乡村地名建设与寄递物流下乡、农村电商建设、智慧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平台经济等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
12、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地名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解读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2月26日第3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修订后共二十七条,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行政管理和社会交流的基础,也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加强地
13、名管理和服务,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商务往来、出行导航、文化旅游、寄递物流等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需要,适应网络化、信息化、数据化时代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办法自2012年施行以来,在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办法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去年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颁布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亟需对标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明确管理原则办法明确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
14、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一是坚持地名稳定性,明确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二是对于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明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更名。三是防范任性更名,明确地名的更名应当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主要干道等有重大社会影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地名更名,应当在综合评估中进行社会风险和经济成本评估分析。四是对自然地理实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自然村、街路巷等命
15、名、更名的申请主体和批准机关分别予以明确。(三)明晰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办法明确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做到准确、安全、环保、美观、醒目,对其设置、维护和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并以列项形式规定了应当及时予以维护或者更换的情形。(四)强化地名文化保护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支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和彰显赣鄱历史文化底蕴的地名开展挖掘、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类地名等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五)加强乡村地名建设办法强调了应当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保护弘扬地名文化,深化地名信息应用,推动乡村地名建设与寄递物流下乡、农村电商建设、智慧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平台经济等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