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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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 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 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 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 的信息。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 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权限

2、负责本 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应 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各 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 密。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 用信息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 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行政管理 部门和有关机构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 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 反市场公平

3、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 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 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集、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网络和 信访投诉渠道采集、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采集录入 等。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 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良好或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存在问 题、投诉处理等与诚实信用有关的记录,但法律法规应当保密或 者禁止采集的信息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企业个人职 务失信行为直接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第九条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自然资源

4、规划、市政园林、市场监管、发改、税务、法院、信访、金融、 行业协会等部门或机构,应即时将复核确认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书面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上传至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以各级行政管理 部门、法院及行业协会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 定书、裁决书或已确定的事实为依据。由开发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自行申报录入的,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应对其信息进行复核。信用信息应在每年12月30日 前完成本年度申报录入。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 用信息系统并进行管理。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 时准确做好本辖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

5、集、审核、信用等级核 定等管理工作。第三章信用等级核定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开发企业信 用等级分为诚信企业(A级)、诚信一般企业(B级)、诚信较差 企业(C级)和失信企业(D级)四级。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企业信用分值按照良 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因不同区域拿地而成立针 对该地块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开发企业被评定为诚信较差 或失信企业后,母公司(含母公司关联企业)承担关联责任,将 同时在无锡地区受到警示或惩戒。第十四条 联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被评 定为诚信较差或失信企业后,该项目的联合开发各

6、方(含母公司 及母公司关联企业)承担关联责任,将同时在无锡地区受到警示 或惩戒。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评级按照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 评价标准进行。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定期依照信用分值对 开发企业进行评级。第十七条 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计分和考核制度。非 依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补、删除。第十八条因破产经重整的企业,可以申请录入企业重整、 重整投资人等信息,展示信用状况的改善。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 条件的重整企业,根据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为其开展信 用修复,适时调整信用等级。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 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7、信用评价 标准内容进行调整。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第二十条 经确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 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官方 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 信息除外。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 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存 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 面申述材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 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申述事项属实的,予以变更。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

8、果,在行 政监管时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进行诚信激励、失信警示、失 信惩戒。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级结果,各行政管理部门可用于开发企 业在参与市场准入、土地出让、开发建设、经营、预售资金使用、 房屋交付等活动时,对其进行政策倾斜、优先支持、提供服务等, 或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重点监管等。具体实施细则由 各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未整改、未处理完毕 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暂不予受理其有关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 待整改或处理完毕后再予受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 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

9、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定情况,按照职责 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 场秩序。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 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 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当地行政管理部门 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I日起实行。附件: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诚信企业(A级)、诚信一般企 业(B级)、诚信较差企业(C级)和失信企业(D)四级。二、凡有优良行为记录的给予加分,有不

10、良行为记录的给予 减分。对开发企业同一行为重复奖励和处罚的,计算加减分时保 留最高加分项和最多减分项,不重复计分。三、开发企业加分、减分行为独立计算,最后根据企业的良 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情况给企业做出综合评价。具体评价 参照下表进行。新设立企业当年不进行综合评价,当年加、减分值计入第二 年度合并计算。总分 不良总铲=20=3&20350D说明:横向为良好行为累计得分,纵向为不良行为累计得分,中间为企业的等级。四、有以下情形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评为失信企业:(一)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二)因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相关法规规定,一 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开发的房地

11、产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 后果的;(四)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 决定的;(五)因企业的过错,发生消费者对企业集体投诉,企业未 对投诉事件进行有效处置,引起持续群访等事件的;(六)企业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且延期付款超过60 0;(七)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因自身原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相 关约定,并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五、企业优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评分标准可适时调整, 调整后应予以公布。六、企业优良行为记录评分标准:类型内容加分信息 记录终评 分值社会责任社会公益、慈善捐款、 重大灾情救助捐款等20万以下520万-IOO万10100万以上15企业荣誉获得银行资信

12、等级认 定AAA级10AA级5A级3获得和房地产开发相 关的荣誉国家10省5地市3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小区奖、鲁班奖、 “扬子江”杯奖、江苏优秀住宅奖等10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表 彰、通报表扬、示范项目或其他奖项 的8企业开发项目连续二年无质量安全事 故5企业本年度年开发项目无因开发企业 过错引发的群访群诉事件的5七、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评分标准:序号不良行为分值信息 记录终评 分值1未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进 行建设的-10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破坏地块内需 保留建筑物、构筑物的,-103土地出让中,地块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 确认书、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104隐瞒有关

13、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类行政许可的-105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受到各级行政机 关行政处罚的-10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接到停工通知 后继续施工的-107因企业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承包单位拖欠农民 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的-108主管部门验收后,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验收 通过的内容、指标的-109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延迟交付半年以 上的-101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企业人员在执行企业职 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的; 就本企业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不良信 用行为,存在过失的-1011有无锡市失信行为负面清单中的失信行为的-1012在建设过程中,企

14、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期缴纳 出让金的-813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的指标、要求组 织实施的-814应该在开发项目首期同步建设的配套公共服 务设施未建的-815在办理各类开发建设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 欺骗管理部门的-816未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 项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到位的-817未依法设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相应管理人员,并切实保障管理机构和人员 履行职责的-81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变相销售商品房,收取 预订款或预售款的-819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 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 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820未取得交付使用

15、通知书,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或强制交房的-821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向购房 人交房的-822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未依法及时解决, 且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决议并造成恶劣影响-823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未与地块内住宅 建设同步完成的-824使用弄虚作假手段伪造证书或相关文书提供 给管理部门-825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差别 较大的-826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 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或已预售 的商品房在交付时未解除抵押的-827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受到各级行政机 关通报批评的-828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信用信息材料 的-529对不良信用

16、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 合的-530威胁、恐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531销售时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或作为本 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的-532不按合同约定延迟为业主办理房地产产权证 书的-533房屋销售中存在“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 公示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 失的-53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对买受人显失 公平的-5-IO-35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536不建立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电子项目手册的-537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38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使用说明书”-539签订购房

17、合同后,房屋户型设计变更而未通 知买受人、引起纠纷的-540接到投诉后经核查属实,仍未及时整改-541在售楼现场,未按要求公示价格等有关应该 公示的信息-542项目在质量、安全检查中,因存在问题而被 通报批评的-54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 交建设项目档案-544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545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或 不及时修缮-546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时,未采取 合理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 任条款的-547未按规定归集或使用监管预售资金的-548销售广告中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违反国 家价格管理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 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绿化条 件作误导性、欺骗性宣传的-549开发企业代建的城市绿地未按规定养护或移 交的-550未按绿化审批的范围、期限进行绿地临占、 变更、移伐或绿地长期失管的-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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