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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行业纪律,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使用、管理有关的工作
2、人员。第四条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负牵头管理责任,药剂科、设备科负部门组织管理责任,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各科室在医院纪检监察办公室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医药代表在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在医德医风办登记备案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备案流程:医药代表在电脑端点击医院官网进入“医院公告,一“关于实施阳光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下载填写阳光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
3、表(附件1),将登记备案表及备案所需材料发至医德医风办邮箱,备案所需材料应包含如下事项:L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第六条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实行预约管理,预约接待由医院医德医风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第七条医药代表来院时应提供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
4、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四)药品、医用耗材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报价、参数等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五)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设备)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第八条接待时间。每周二15:0017:00为固定接待时间(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调整)。第九条接待地点。国医馆五楼医药代表接待室。(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更改接待地点则另行通知)。第十条接待人员。与接待内容相关的分管领导、医德医风办公室、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
5、能科室,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实行集体接待,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第十一条接待流程。1.申请预约:医药代表在电脑端点击医院官网进入“医院公告,一“关于实施阳光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下载阳光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医德医风办预约登记,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预约。联系电话:略。2 .收集审核:医德医风办登记分类后交相关归口部门进行审核;3 .通知:审核通过后,医德医风办根据医院实际需求,邮件回复是否接待,确定有需要的,在接待日前.3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
6、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术活动的,需征求相关分管部门负责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4 .现场确认: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医德医风办进行确认;5 .接待:确认后由职能部门(药剂科、设备科)组织相关科室和相关专业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待医药代表,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两有”要求进行接待。6 .接待记录: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做好记录,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并交医德医风办保管和归档、使用。第十二条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信息介绍;听取仪器设备代表对新设备的功能特点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等
7、。第十三条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德医风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接待。第十五条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第十六条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
8、计本公司产品服务在本院使用数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服务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产品或服务。第十八条本院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的,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如医务人员被医药、器械、仪器设备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向医德医风办公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第二十条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院领导办公室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条医学检验检查外送等其他医药相关产品、服务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阳光妇幼保健院医德医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