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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金堂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18)金狱建字第659号罪犯郑此呷,男,1992年7月4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普格县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成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此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积极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认罪悔罪,从思想根源上深刻认识、认真反省,对犯罪动因深挖细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
2、国家、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和破坏,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危害。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通过积极的服刑改造,不断深化服刑改造意识,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始终做到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认真履行服刑义务,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并以之约束自己,行为养成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犯在整个服刑改造期间,能深刻认识到思想教育改造是服刑改造的重要内容,努力改造旧思想,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课堂纪律,各门课程成绩优异。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3、。该犯在一厂车间三组担任辅工工种,自从投入改造以来,表现积极,其做事细心,技术过硬,有较高的质量意识。在劳动中,在能认真的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劳动认真负责,质量意识较高,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出现问题时及时的向民警报告,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态度端正,思想积极,对民警安排的各项事情能积极主动完成。综上所述,罪犯郑此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此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9日附:罪犯郑此呷减刑材料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