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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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助推数字重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的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发、归集入库、更新维护、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

2、、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本办法所称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是指依托全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一建设的,具备电子证照清单管理、制发归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制发单位,是指依法制发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本市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遵循“标准统一、利企便民、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

3、或凭证,并可作为归档材料纳入电子档案管理,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市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市大数据发展局是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运营管理、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接入、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电子证照数据的归集和共享,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电子证照制发和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开展本部门(单位)电子证照制证制发、归集汇聚、更新维护、应用推广、异议处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

4、区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更新、应用电子证照。第二章制发和归集第七条制发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制发、更新、注销等工作,并对电子证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第八条制发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规范,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的电子证照发证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制发单位、持证主体类型、证照归集起始时间、类目公开属性、标准级别(国家级、市级或区县级)、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nt-egratedResources

5、System,以下简称IRS)和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系统对电子证照发证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第九条制发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采集证照信息,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制发电子证照,通过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系统同步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并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和及时性。制发单位应当对业务办理中产生的实体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制发、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信息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更新。制发单位应当在清理精减实体证照的基础上,按照“必要、高频、可行”的原则,将有效期内的电子证照和有条件电子化的历史实体证照信息完整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第

6、十条制发单位应当建立信息采集监督机制,明确制证信息采集范围,不得过度采集、汇聚信息。第十一条制发单位制发的电子证照,应当通过“渝快办”移动端或“渝快码”向持证主体发放。第十二条制发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归集、更新或注销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综合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法定期限内,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归集、更新等工作。第十三条制发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证照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应用和服务第十四条用证单位应当基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等,按照

7、精准、必要的原则,建立本单位的电子证照用证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用证范围合法、合规、合理。第十五条对纳入电子证照用证清单管理范围的应用场景,用证单位应当统一通过IRS申请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并规范使用电子证照。其他确需调用电子证照的政务类应用场景,用证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共享的有关要求,通过IRS申请调用电子证照。第十六条用证单位应当在电子证照用证清单中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持证主体可以通过“渝快办”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本市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移动端,查询或出示电子证照,表明持证主体的身份、资质等。第十七条用证单位在办理行政相对人

8、业务申请过程中,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使用电子证照。原则上,凡可通过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查询、获取的电子证照,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鼓励本市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第十九条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向各区县政府开放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能力,各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承接工作,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广应用。各区县政府推广的社会化应用场景应当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备。第二十条跨省(区、市)应用电子证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

9、提下有序推进。第二十一条用证单位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不得将应用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第二十二条制发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所制发的电子证照及其受理、审核、办理和制发等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妥善保存。市档案局负责将电子证照纳入档案管理范畴。第二十三条持证主体、用证单位对电子证照照面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实效性有异议的,可向制发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制发单位收到核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于非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应当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单位或持证主体。对于因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制发单位应将核查

10、申请转交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反馈至制发单位,由制发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单位或持证主体。跨省(区、市)证照数据异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用证单位因业务需要对授权使用电子证照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的,应向制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数据分析。第四章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第二十五条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本单位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证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的安全保障体系

11、,实行备份和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应急预案和灾难恢复体系,保障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严格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二十八条用证单位应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区块链等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手段,对持证主体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并使用密码技术核验持证主体出示的电子证照,确保其真实可信。第二十九条建设管理部门和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身份认证、可信授权、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共享、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记录保存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综合管理部门依职能制定电子证照制发、应用和推广工作绩效考核要求,加强对电子证照工作的效能监督。第三十一条制发单位、用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发、应用电子证照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文件下载(图片版)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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