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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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铜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以下简称决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循暂行条例决策规定和本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暂行条例决策规定和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决策机关依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

2、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一一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暂行条例和决策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3、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八条决策机关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

4、大行政决策工作。第九条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决策机关负责人提出决策建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决定。(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由决策机关决定。(三)决策机关所属工作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决策建议的,应当说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由决策机关决定。(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建议,应当说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由决策机关决定。第十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

5、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暂行条例和决策规定,做好决策草案拟订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送决策机关决定等各项工作。第十二条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第十三条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

6、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四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进行民意调查。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理由。

7、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分析预判,认为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负面舆情。开展风险评估,依照暂行条例决策规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十九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8、,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决策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

9、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二十三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五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

10、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七条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确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

11、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笫三十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笫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青铜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青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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