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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交建航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交建航务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依照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第三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掌握现场情况,结合现场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
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五)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六)爆破工程;(七)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五条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典型施工,及时总结,修改完善方案。第六条项目部应
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严格考核。第七条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第八条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前,项目技术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留档。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项目部应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工程船舶、特种设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
4、查,证件必须齐全、有效,技术性能应良好,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离设置,并按照施工方案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的物资材料、停放的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应平整、通畅,应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要求时,现场应设置围挡进行封闭。第十三条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安装人员应具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
5、使用的线路、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应制定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易燃易爆品库应按照要求设置围栏和消防通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看守。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爆破时必须派员(船)警戒。第十七条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并实行监控。第十八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第三章陆上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十九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带。第二十条脚手架
6、应按要求进行设计,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搭设后应进行验收,严格日常检查,及时更换受损杆、扣件。第二十一条深基坑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降水,开挖坡度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基坑四周应设置围栏、严禁堆载、停放车辆和设备,应加强变形监测。第四章水上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国内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许可证书,并办理航行通告等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工程开工前,应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安全监督部门、船机设备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对水上施工区域及船舶水上作业、航行的水上、水下、空中及岸边障碍物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四条编制水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
7、制定工程船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第二十五条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严禁船员在船期间饮酒。第二十六条参加施工的工程船舶应服从所在项目部的管理和指挥,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或安全生产会议,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七条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安全可靠的船舶避风锚地和停靠地点,制定船舶防台防汛安全技术措施,拖轮拖力满足防台要求。第二十八条参与施工的船舶应证件齐全有效,与现场适航条件相符合,船员具备适任条件。第二十九条现场气象条件不满足船舶作业条件时,必须停止作业。第三十条起重船、打桩船、抓斗挖泥船的主、副钩的高度限位、负荷、测深、角度指示等仪器仪表、安
8、全控制装置等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第三十一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工程船舶超负荷作业。第三十二条水上临时作业平台,必须牢固可靠,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悬挂的避碰标志和灯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水上交通船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施,严禁超员航行。第三十四条施工船舶摆动缆、牵牛缆近区严禁作业,无关人员严禁逗留。第三十五条潜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潜水作业及辅助作业均必须由正式潜水作业人员操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从事水下作业。第三十六条潜水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现场的水深、流速、水质、底质及风速,严格按照潜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潜水装具必须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并做好日常保养及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第三十七条潜水员进行水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水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潜水作业。第三十八条水上施工作业区域和施工作业船舶,必须在明显处设置昼夜显示的信号、号灯及醒目标志,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区域,防止发生事故。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航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