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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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化肥、氯碱行业布局,规范产能置换管理,加快推动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和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化肥、氯碱(烧碱)行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其中,化肥行业包括尿素、磷酸一铁、磷酸二锭,以及用于化肥生产的合成氨。第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能置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

2、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产能置换的相关工作。第一章置换条件第四条产能置换以企业为主体,坚持自愿协商、市场化运作。建设项目可采取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转移、企业间兼并重组和产能指标交易等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第五条用于置换的产能,须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规项目产能(包括完成整改的违规项目)。产能置换比例按照“两高”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列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产能、有债务纠纷的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用于置换的同一退出产能可以拆分,但拆分不得超过两个项目。第二章方案编制、审核第七条项目建设企业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3、项目建设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二)退出产能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退出装置所在地点、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关停和拆除时间。(三)产能置换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产能转让协议,退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材料真实性、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和按期关停拆除的承诺书。(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置换方案由置换双方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逐级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的置换方案进行审核

4、,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Bo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有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公告。第十条置换方案经公告后,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产能置换双方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告后的产能置换方案,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一)对拟建或退出主要设备数量或产能发生变更的,双方企业达成一致后,项目建设企业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报送产能置换方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九条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二)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原产能置换方案须同时撤销。(三)对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5、,由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及时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企业应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停产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项目建设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产前,用于置换的产能主要设备必须停产,实现断水、断电,且不具备重启条件;建设项目投产后半年内,用于置换的产能主要设备应完成拆除;关停拆除进展应及时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法院查封的设备视同关停,待具备条件后立即拆除。第十四条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退出产能主要设

6、备关停及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确认,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第十五条对产能置换弄虚作假、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附则第十六条国家、省对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4年月日起,至2028年月日止。附件*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单位:万吨建设项目情况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建主要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拟建设产能置换指标产能置换比例计划投产时间退出产能情况项目1企业名称项目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或核准文件主要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备案或核准文件设计产能实际产能核定合规产能用于本项目置换产能计划关停时间计划拆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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