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津水规范〔2019〕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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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务局文件津水规范(2019)1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

2、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评价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本市水利建设的相关情况,监督管理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工作。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

3、、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充分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等在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予认定。第七条尚未进行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般视为BBB级,但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视为CCC级。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应当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共享。在招投标

4、活动中鼓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查验投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属于政府参与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占评标评价权重一般为8%-12%o信用等级评价为CCC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评标过程中信用等级得分为0。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中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分别计分,按照得分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计入评标结果。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守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机制。(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予以

5、优先办理、简化审核程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适当简化监督程序、减少检查频次。(二)对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资质管理中给予优先晋升资质支持,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三)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红名单,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失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CCC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消当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一年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增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对

6、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除采取前款惩戒措施外,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二)围标、串标的;(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十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城市自来水、市政排水工程的建设活动,相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5月31日废止。天津市水务局办公室2019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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