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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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8号)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8月25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14日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2年8月25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2、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 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 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 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国家对特定群体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种电动车辆有规定的

3、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秩序、事故 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 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消防救援等 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准入许可管理的,未经认证并标注认 证标志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第六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

4、格证和发票,并承诺所售电动车符合登记条件。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 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二)改装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五)擅自加装车箱、棚架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六)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第八条 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 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

5、准的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第九条 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移交具有相应危 险废物经营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 者回收废旧蓄电池,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并将废旧蓄电池移交至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或者以旧充新进行销售。第十条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 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 上道路行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县级以上公安机

6、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带牌证销售。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用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车,电动车所有人应当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第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限期退出过 渡制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的限期退出过渡期,执行本省的相关规定,限期退出过渡 期内悬挂临时号牌。其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的电动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行三年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限期退出过渡期满 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限期退出过渡期内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7、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年满十 八周岁。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除 外)上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其他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 证、驾驶证。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道路通行规定:(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 转借、涂改,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行驶证;(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四)保持制动器、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 好;(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六)转弯时,应当

8、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转弯;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A)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 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当在 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九)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 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十)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 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十一)法律、法

9、规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车禁止下列行为:(一)逆向行驶;(二)从事载客营运;(三)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使用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饮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车;(六)驾驶拼装、改装的或者加装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车;(七)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 通安全行为;(A)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 盔。第十八条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

10、车不得载人;(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超过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六 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三)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四)驾驶非国标电动三轮车车厢内不得载人;(五)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 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 况,可以对电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 日向社会公告;确需通行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 件。第二十条电动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

11、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 放或者充电;(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 为电动车充电;(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 用通道;(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 处。第二十一条 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鼓励住宅小区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第二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管理人 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

12、护和停放秩 序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准入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规范 性文件。第二十三条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 保险。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 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一)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二)违反规定载人的;(三)违反规定载物、加装车箱棚架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四)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五)逆向行驶的;(六)醉酒后驾驶的;(七)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A)无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第二十五条 非国标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道路通行规定的,按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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