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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咨询。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法律条款不能修改和删减)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规约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隙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百色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和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
3、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五)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小组)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公共秩序、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设区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向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提供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O其中住宅一平方米,非住宅一平方
5、米;规划总户(套、宗)数: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一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_层_室。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一平方米,位于_(幢)(座)单元_层_室。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一平方米,位于(幢)(座)_单元层_室。(注: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享有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 .由单幢建筑物
6、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系统、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照明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
7、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
8、工时间为:工作日为上午:;下午:;节假日为上午:;下午:,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
9、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1 .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2 .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3 .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4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5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6 .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7 .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8 .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9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10 .擅自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擅自排放油烟、废气;11 .擅自在房
10、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构件,不按规定安装空调外机或不进行冷凝水处理;在阳台和窗户外吊挂和晾晒物品;擅自贴、挂、写、画、亥h涂或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影响市容观瞻和本物业外观的标识牌、广告牌.、横幅、标语等;12 .电动自行车及其电瓶装置、液化石油气钢瓶进入电梯,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涂画或损伤内壁、构件等;13 .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
11、自行车蓄电池充电;14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小区出入口通道以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损坏消防、人民防空设施及器材;15 .;16 .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 .外出遛狗,必须使用牵引绳,防止惊吓儿童、咬伤他人;2 .动物大小便后,应由业主自行处理,不得放任不管;3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约定:(一)空调安装: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经物业服务人与邻里协商沟通在指定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声、冷
12、凝水以及安全防护等的处理;(二)电梯使用:安全、规范地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种植蔬菜等或其他有损小区环境绿化美化的行为;(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区域组织休闲娱乐活动的,声音声量控制范围应当遵守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在高考和中考期间或其他特殊时间段,应在公共区域暂停所有带有音响设备的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将住宅、车位、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营场所。确因需要将住宅、车位、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3、(六)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期限以及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支付等事项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也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
14、、卫生间、阳台、车库、杂物房和地下储藏室等空间通过改建、搭建后出租供人员居住。(七)O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
15、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缴存、使用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全体业主
16、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部分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向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公布。第二十五条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本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本幢建筑物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17、所占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人履行维修更新养护义务产生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 .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 .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18、。3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物业服务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列账。4 .如存在严重违规装修、改造影响结构安全及公共安全且拒绝配合整改的行为,可采取临时停水、停电等措施以控制违规行为危害升级,并同时报告相关部门。5.O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
19、务。第二十八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收益是指公共收入在扣除_%的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税后净收入(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公共收入的百分之。所得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支出。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业主存在欠交物业费、公共
20、水电分摊费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存在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且经书面通知仍未及时整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房号信息及违约违规事实。第三十一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业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_年_月_日)起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若有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大会筹备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