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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廊财企(2013)37号关于印发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了推动全市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3年12月3日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全市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2011)54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要
2、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第三条技改资金重点支持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工业企业由小变大、变强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改项目。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条技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重在导向、加强监管、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公平、公开、合理、规范、安全、高效。第五条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市财
3、政局负责确定技改资金年度预算,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侧重评审技改项目企业财务状况,审核技改资金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组织技改项目的前期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廊坊市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与市财政局确定技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侧重评审技改项目专业技术方面情况,提出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进和跟踪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改项目验收,对技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及评价。第六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建立专家库,引入中介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评审、检查和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第七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4、门、财政部门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技改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三章支持重点第八条技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廊坊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工业企业。第九条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必须符合廊坊市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主要投向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家具制造、食品加工、保温建材,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第十条配套支持省“千项技改项目”和省“十百千”工程企业和项目。第四章支持方式和额度第十一条贷款贴息。即对企业在技改项目建设期内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并用于项目建设的一年期(含一年)以上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技改项目贷款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
5、项目贷款合同签定之日人民银行公布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技改资金贴息时限为一年。对于经济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率大的项目,经综合评审后,可连续贴息23年,但每年需重新申报。第十二条项目补助。对无银行贷款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技改项目,其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的30%-50%可视同银行贷款,享受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第十三条以存引贷。技改资金的一定比例存放到协议商业银行,引导银行将更多贷款优惠投向技改项目,并建立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对产权清晰,产业符合国家发展方向,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实施较大技术改造工程中需资本金投入的,通过国
6、有融资平台以国有资本金投入方式进行扶持。第十五条委托贷款。技改资金委托商业银行或具有借贷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采用无息、贴息等方式定期、定向投放重点技改项目企业。对同一年度内,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技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五章申报条件第十六条申报技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三)按期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税费,未拖欠过职工工资;(四)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按有关规定投入
7、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五)积极开展对标行动,优先支持对标示范企业;(六)能够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的“企业填报系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月报;(七)规模以上企业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第十七条申请技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廊坊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和重点项目。(二)已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环保、节能、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三)项目已经实施,项目建设进度不超过60虬(四)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或给予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第六章申报和审定程序第十八条每年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廊坊市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当年一季度
8、确定年度支持范围和重点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向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部署年度技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第十九条企业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技改资金项目。申报时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申请技改资金的支持方式、理由和额度。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以下文件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2、项目核准或备案
9、的批准文件;3、新增用地的项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不涉及土建内容的项目无须提供);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6、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7、固定资产投入清单;8、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保险征缴机构出具);9、企业未拖欠各项税费证明(税费征缴部门出具);10、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法人代表要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
10、合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资料分别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出进入专家评审程序项目名单。第二十二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第二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综合专家意见和实地考查结果,在预算额度内,提出年度技改资金项目扶持意见,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支持计划。第七章资金拨付第二十四条项目支持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不同资金支持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五条企业
11、收到技改资金后,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对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等方面的情况实施跟踪检查。第二十七条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确因重大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延期申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技改办,由市技改办研究审定。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金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一)项目中止建设;(二)变更建设内容;(三)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四)挪用技改资金。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和绩效考评。具体验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具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廊坊市财政局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