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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委托贷款的操作管理规程一、运作原则委托贷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用于扶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廊坊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委托贷款的出资人,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外行使委托贷款的权力和义务。廊坊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委托贷款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与合作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担保协议,负责联合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对委托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运行监管。廊坊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对委托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委托贷款
2、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二、申请条件申请委托贷款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企业有固定资产,按期足额缴纳税费;(三)企业财务会议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且符合廊坊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和重点。(五)技术改造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环保、节能、土地等手续完备。(六)项目已经实施,建设进度不超过60%。三、报批程序(一)公开征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委托贷款的工业企业,各县(市、区)可以推
3、荐当地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二)受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申请,根据委托贷款设立方案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确定初步名单提供给廊坊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三)考察。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合作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对初步名单中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贷款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委托贷款企业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分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作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选派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57人)审议。(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
4、工业企业提出的申请贷款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五)决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做出决定。(六)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决策意见下达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合作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决策意见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和担保合作协议,并负责委托贷款投资后形成借债的监督、管理、回收等事项;合作商业银行根据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的拨款通知和担保公司出据的担保意向书,按照银行委托贷款流程向委托贷款企业拨付借贷资金,并对委托贷款实行动态监管;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作协议履行担保责任。四、监督检查(一)委托贷款
5、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和检查。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二)对审计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委托贷款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委托贷款申请等处置措施。(三)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合作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应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委托贷款投资计划及贷款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委托贷款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
6、审计检查。并在每个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委托贷款运行情况报告。(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合作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定期考核。基金管理中心如考核不达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成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合作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委托贷款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委托贷款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果作为指导委托贷款运作的重要依据。(六)对委托贷款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委托贷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