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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傅孙清(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你于2018年5月27日23时18分,在泉州市鲤城区繁荣路路段处,被我队 执勤民警查获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2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拟对你作 出罚款IoOO元,记12分。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单等证据证明。现因 当事人逾期未来处理 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以
2、书面形 式向你进行邮寄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泉州市公 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傅孙清(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你于2018年5月27日23时18分,在泉州市鲤城区繁荣路路段处,被我队执勤 民警查获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2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拟对你作出罚 款IOoO元,记12分。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单等证据证明。现因 当事人逾期未来处理 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以书面形式向 你进行邮寄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泉州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公 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