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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县级统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牵头,XX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XX街道成立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工作。第二章管理第五条构建县、街道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县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
2、年对社区工作者进行集中培训,街道每年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全员培训,包括日常业务培训、每月至少一次例会培训和不定期专业培训。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社区工作者到岗工作后,由街道建立工作台账,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统一备案管理。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到其他岗位。第七条严格考勤管理。社区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日常考勤参照机关正式人员,每天四次考勤。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政策。社区工作者请事假、病假须经街道党工委办公室、社区党组织书记批准。无故旷工的,按照100元/天扣发工资。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因事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社区书记
3、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报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备案,同时与XX县富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考核第九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原则,通过日常考核、随机抽查、定期督查等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月度考核得分占70%,年终考核得分占30%。第十条月度考核满分为100分,由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与城市社区共同组织实施,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社区考核。每月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党组织书记牵头,根据专职社工日常表现、工作落实等情况,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二)街道监督。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专
4、职社工工作纪律、团队合作、下沉网格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评定标准进行额外扣分。各部门可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向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反映社区工作者违反考核要求的情况。第十一条年终考核满分为100分,采取召开述职评议会议方式开展。评议会议由领导小组全体人员、“红领书记”、社区工作者参加;测评票分为A、B票,领导小组全体人员、“红领书记”填写A票,社区工作者填写B票;评议等次分为“A、B、C、D”4个等次,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0分”;评议成绩根据评议等次折算得出,A票成绩占70%,B票成绩占30%O第十二条根据月度考核成绩和年终考核成绩计算得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成绩,
5、并按照成绩依次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专职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确定。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对考核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经街道领导小组审议后,由街道社工管理办公室负责作出答复,并以该答复作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满3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视为认同该考核结果。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考核成绩和评定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工资)和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
6、连续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1个等级。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1年。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同时扣减50%的绩效工资。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减全部绩效工资。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实行诫勉谈话机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进行诫勉谈话:(一)月度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二)在考核年度内考核成绩
7、排名全体社区工作者末5位的;(三)存在工作效能低、团队合作意识差、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等情况的。第十八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三次月度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二)连续2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3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三)在考核年度内对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街道、社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四)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经岗位调动后仍不能胜任岗位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六)严重违反街道、社区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七)国家或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XX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本办法实行过程中,出现未事先预见的情况,由街道社工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