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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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打造“两个中心城市“,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功能品质、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城镇老旧片区更新改造,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深化生态环境治理,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持续推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升。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大力推进民生热点、痛点

2、问题解决,切实改善群众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宜居水平。(二)规划引领,品质为先。充分尊重和把握城市发展规律,强化规划龙头引领作用,以体现系统性、宜居性、包容性为总体要求,突出城市风貌和谐统一、城市特色文化充分彰显,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优化布局、完善功能,实现片区综合有机更新。(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广泛征求更新片区群众意愿基础上,强化政府在编制规划计划、提供公共服务、配置产权资源、落实政策措施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让城市更新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三、内容类别城市更新主要是指根据更新片区内建筑质量、风貌塑造和社会民生需求,通过“留、改、拆”三种方式,完善

3、公共服务配套,修复生态环境功能,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延续城市特色文脉,实现城市功能形态、品质内涵有效改善。1、综合整治类:通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实施片区内建筑出新、环境整治、功能提升等微更新。2、改造修缮类:按照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对规划保留或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老旧建筑及历史性建筑,通过功能改变、修缮加固等方式进行更新改造,保证建筑安全。3、拆除重建类:根据城市更新规划,对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等)以及畸形地块,鼓励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实施建筑物征收拆除。四、实施步骤(一)编制更新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

4、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的目标体系,合理划定更新单元,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同意。(二)落实主体责任。宜城街道城市更新项目由市级组织实施,环科园、开发区、阳羡度假区和中心镇原则上由本级实施,其他板块城市更新项目均由市级组织实施。(三)确定年度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确定的更新单元和各板块上报的项目建立更新改造项目库,对已经具备实施条件的更新项目进行筛选,由市更新办组织拟定年度实施计划,经领导小组会商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四)编制更新方案。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牵头负责编制,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乡镇城市更新

5、项目经属地政府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项目实施建设。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基本项目建设手续并组织建设,更新单元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委托属地政府实施,资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对涉及土地出让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实施土地收储,科学设置出让条件,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六)项目验收交付。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验收,督促实施主体将项目中的基础设施部分移交给相关单位运营管理。五、相关政策(一)规划管控。城市更新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更新单元。毗邻的城市河道、滨河绿地可纳入更新单元统一规划更新和指标平衡。更新单元内更新强度按城市更新

6、专项规划总体管控和综合平衡。在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前提下,为保障公共利益目的实现,可适度提高具体更新项目的容积率。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配套设施而出现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地空间等情况的,应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改造方案。原有建筑间距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改造方案不得减少原有建筑间距。(二)资金筹措。切实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专项债券争取、金融机构信贷、国有主体参与、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按项目制定和落实资金平衡方案。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三

7、)用地供应。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安置房用地,应科学选址、提前预留。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不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列入历史保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名录或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特定出让条件或带设计方案出让的方式供地。(四)规费优惠。符合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供电、通讯、燃气等企业要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努力将城市更新配套建设纳入上级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适当减免入网、入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六、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

8、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工作;制定城市更新政策标准和更新年度计划;对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与考核。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开展更新区域规划评估;负责更新项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核查与调整等工作;负责重点片区更新规划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更新项目用地储备和供应;负责协

9、助配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年度发展计划,将拟由市级国有企业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年度市级投资项目计划;负责权限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对上申报各级各类扶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实施主体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对接;指导全市城市更新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口径债务管控。市国资办负责审核国有主体实施项目的投资备案;协同加强国有企业债务管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创新信贷金融产品和融资方式,尽力保障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更新项目的融资工作;按照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10、和更新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他市级职能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三)加强政策支持。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出台一批行之有效的配套支持政策、技术标准,形成完整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实现城市空间、城市功能、城市发展理念的全方位更新。(四)注重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多渠道、多途径、全方位做好城市更新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市民广泛参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的良好氛围。附件:1、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名单2、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3、市城市更新工作实施流程图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名单因人事调整、工作需要,决定调整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副

11、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简称更新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陈超同志、陈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薛强同志、葛瑜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负责城市片区更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的组织协调。附件2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一、机构设置第一条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第二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若干名。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更新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住建局、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

12、。第四条领导小组包括若干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组成,领导小组成员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主要承担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履行承担的城市更新工作职责。第五条成员单位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由具体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和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二、职责任务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考核验收。市更新办可接受领导小组委托协调、商议有关事项。第七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议事”制度。凡涉及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决策、重大活动等,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或批准后再按程序办理实施。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议事内容主

13、要包括:(一)城市更新的发展战略、专项规划、更新单元的划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三)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的确定;(四)由国有企业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平衡审核;(五)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六)其他需要商议的事项。三、议事程序第九条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主持,领导小组重点单位或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第十条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提前报送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或由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征集后,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第十一条提

14、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事项经商议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相关部门单位须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办理。第十二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作出的决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以文件形式印发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其他组成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第十三条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所在单位,应另确定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第十四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二)出席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组长或副组长归纳

15、讨论情况,提出意见。第十五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制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签发。第十七条会议议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办理结果后向领导小组报告。四、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实行责任分工制度。对领导小组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部署、年度城市更新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任务等,市更新办要及时分解,明确分工,提出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各责任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16、。对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由市更新办或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参与单位,加强工作调度,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任务落实。第十九条实行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市更新办通过印发通知、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通报:(一)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或批示精神。(二)领导小组重要工作安排和议定的重要事项。(三)各板块、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先进地区的典型经验做法。(四)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实行督查制度。市更新办可采取经常性与专项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任务时间表及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完成情况。(二)城市更新某专项工作的实施和完成情况。(三)需要列入督查范围的其他事项。市城市更新工作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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