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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
2、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考核组织、证书管理、发展规划、制度标准、大纲教材、考核题库、信息化建设等具体技术辅助工作可由其所属建设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机构实施。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规定、工作程序、教材题库等,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实施、证书管理和机构管理等工作。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
3、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实名制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信息真实有效。第二章专业培训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责任主体。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不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
4、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第六条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的燃气经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强监督、指导和服务。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承担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将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书面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应依据、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要确保培训质量。第八条鼓励、支持燃气经营
5、企业根据经营类别(范围)或岗位需要,自主组织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实操培训试点,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培训机构等开展实操培训I,须在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范围内组织实施。第三章专业考核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对本企业报名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为本企业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身体条件的现职在岗职工。第十一条专业考核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需要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自行登录或委托所在燃气经营企业登录相关政务服务系统进行报名。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燃
6、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考务等工作,并做好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保证考核秩序和质量。第十三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考核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第四章证书核发及管理第十四条经专业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的核发、变更和注销,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完成。电子证照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第十五条专业考核合格人员可登录“爱XX”APP进行电子证照申领、亮证使用以及查询验证;具体操作参照相关通知要求执行。第十六条燃气从业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或燃气经营企业的发展需要同时持有不同人员
7、类别(工种)的合格证书。第五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合格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每五年,持证人员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修满继续教育学时并经测试考核合格为继续教育合格。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燃气从业人员,其所持有的相应合格证书自动失效。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组织本企业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气经营企业和开展集中面授教育的培训机构,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第十九条继续教
8、育应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确保燃气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掌握燃气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和“四新技术”等,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促进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第二十条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结束后,需要参加测试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自行登录或委托所在燃气经营企业登录相关政务服务系统进行报名。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对本企业报名参加测试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的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学时数量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统筹下,组织本企业完成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测试考核。测试考核采用网络在线答题模式。考核成绩
9、采用百分制。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可登录“爱XX”APP进行电子证照申领;具体操作参照相关通知要求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大力推进电子化标准考场建设和相关软件系统研发,逐步实现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设施电子标准化、报考智能便民化、考纪诚信自律化”,提升考核质量和效率。第二十四条逐步将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作为燃气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工作流程简化和服务效能提升。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监督机制。对在培训、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替学替考、抄袭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考核成绩。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第二十五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