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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护岸护堤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护岸护堤林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森林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岸护堤林,是指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 非林地公益林,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堤 防和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种植的保护堤防、大坝安全的护岸林(防浪林). 护堤林(防护林)。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护岸护堤 林的种植、管护、采伐等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湖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护岸护堤林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 工作由湖北省水利事业发
2、展中心承担。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辖区内护 岸护堤林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护岸护堤林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列入地方林长制统一管理。第六条 各地要利用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 广泛宣传护岸护堤林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第二章林木种植第七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不断扩绿量、守 绿线、提绿质、增绿效、靓颜值的要求,建设江河生 态廊道,打造江河、湖泊、水库等沿岸亮丽风景线。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应 绿尽绿、不留空白的原则,制定护岸护堤林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 织实施。第
3、九条 护岸护堤林的种植,应做到适地适树、良种壮苗、密度合 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注重林木品种多样化,实行带状混交、块状 混交种植模式,提高护岸护堤林的防洪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第十条 护岸林苗木选择应优先考虑防洪功能,兼顾生态功能;护 堤林苗木选择应优先考虑生态功能,兼顾经济效益。种植成活率当年不低于90% , 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5% ;没有 成活的林木应及时补种。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充分 利用冬春植树造林黄金季节,组织开展护岸护堤林种植工作。护岸护堤 林的年度种植任务一般应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第三章日常管护第十二条护岸护堤林日常管护包括森林抚育、低产
4、林改造、病虫 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下经济、承包管理等内容。第十三条 新植林木要及时设置防护栏,做好培莞、紧杠、除杂、 修枝、施肥、浇水、杀虫、涂白等抚育工作,促进林木健康生长。中幼林抚育要及时翻耕林地,清除林间杂草、杂树等,适时开展抚 育性间伐。第十四条 对栽植年份长、树种单一;林木品种退化,林分树势衰 弱等功能降低、效益低下的老、烂、稀等低产林,要有计划地逐年 逐批安排更新采伐,调整林分结构、更换树种,提高林木质量和防护功 能。第十五条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病虫害防治工 作。充分用好地方林业部门的相关资源,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控预警,及 时发现、有效防治。第十六条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5、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 下,可因地制宜地发展林果、林草、林花、林菜、林菌、林药种植,林 禽、林畜、林蜂养殖,林地旅游等林下经济。第十七条 护岸护堤林应由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确需承包或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须经上 一级主管单位批准,并依法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第十八条加强护岸护堤林资源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开展辖区内护岸护堤林林木资源调查,掌 握林木的种类、分布、面积、株数、蓄积量、年份等情况,建立护岸护 堤林台账,形成全省护岸护堤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第十九条 直接挡水堤段的迎水侧禁脚地,不得种植苗圃。堤防背
6、水侧禁脚地,不得大面积种植苗圃。设置苗圃基地的,须经上一级主管 单位批准。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护 岸护堤林建设管理的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省水利厅报送护岸护堤林建 设管理情况。第四章林木采伐第二十一条更新采伐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 科学利用,规范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等原则。第二十二条护岸护堤林更新采伐许可证办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湖北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以下范围护岸护堤林更新采伐许可 证办理工作:(1)长江、汉江(含东荆河)干流1-3级堤防;(2)荆南四河23级堤防;(3 )清江、沮漳河、汉北河、府溪河、举水、倒水、巴水、灌水、 薪水等
7、主要支流河口段13级堤防;(4)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辖堤防和水库大坝。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护 岸护堤林更新采伐许可证办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全省护岸护堤林更新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年度采伐限额由省水利厅统一下达。采伐胸径5厘米及以上的林木均纳入采伐限 额。每年11月底前,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向省水利厅申报下一年度采伐计划(含伐迹林地补植计划方案); 涉及工程建设的林木采伐,须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省水利厅于每年 12月底前统筹下达各地下一年度采伐限额。第二十四条 更新采伐按照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布的采伐 技术规程执行。一般采取皆伐
8、方式,皆伐伐区之间间隔的面积不得少于 相邻两伐区的面积,皆伐长度不超过3公里,且须留2公里隔离带。第二十五条更新采伐包括涉及工程建设的林木采伐、抚育性采伐 及风损林木采伐。更新采伐须按程序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时完 成更新补种。涉及工程建设的林木采伐应当在具备开工条件前,分批次 采伐,避免护堤林地出现空白现象。风损采伐只准采伐已水毁风损毁林 木,严禁连片采伐。第二十六条 年度更新采伐期限为4个月,即每年1月1日至2月 15日和10月16日至12月31日。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划定的许可范围实施,严禁无证 或超范围采伐。因故不能执行或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采伐许可证,须在 采伐有效规定限
9、期内退回或办理延期许可。第二十七条实行林木采伐前公示制度。申领护岸护堤林采伐许可 证后,应在相关网站或有关堤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年度采伐限额 及计划安排情况,采伐申请人或单位、林木权属、采伐地点及范围、采 伐方式,采伐树种、面积、蓄积和更新时限、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 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采伐完成后,应对伐后残留物和伐材剩余物及时清理, 将树竟挖竟清除,回填平整伐迹林地,组织补植林木或复绿植被等工作。第二十九条林木采伐统一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网上 审批办结时限3天。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请示、汇总表、 明细表、审批表、伐迹地林木补植方案(见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供的
10、 模板样式)等材料。第三十条因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洪抢险需要就地紧急采伐林木的, 由组织采伐单位在事后一个月内将采伐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并补办林 木采伐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严禁停可单位 和个人伪造、倒卖、涂改、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不得跨年度或超限额办理。第三十二条 护岸护堤林的更新采伐林木销售,应实行公开拍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不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禁止采伐林木或采伐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
11、四)上年度超计划采伐林木和未完成伐迹林地种植计划的;(五)上年度存在多头申领采伐许可证的;(六)上年度发生较大盗伐滥伐案件、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 森林病虫害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七)法律法规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伐的。第五章检查监督第三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检查所辖单位护岸护 堤林建设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更新采伐及伐迹林地林木补植,有无单位 和个人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岸护堤林,落实林木采伐前公示制度等情 况。第三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所辖单位做好林木采伐 申请、伐区调查设计、伐迹林地补植计划等工作,并做好现场复核工作, 符合申请许可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
12、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林木采伐进行检 查监督,发现违反采伐规定的,应责令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应停止采 伐。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对无特殊理由未完成伐迹林地护岸护堤林种植计划或宜林林地空白堤段未按要求种植林木的,或因玩忽职守、履职不力造 成护堤林地大面积空缺或林木死亡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督 办,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第三十八条对伪造、未按规定统一使用省水利厅印制的林木采伐 许可证,或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 对多头申报、滥砍乱伐、超四至界定范围或少报多伐、 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林木的,追责单位领
13、导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组织不力,预防措施不到位,导致护岸护堤林发生火 灾、严重病虫害的,依法严肃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 强烈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约谈主管单位领导,并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河口段是指受长江回水影响的河段。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林业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2日原湖北 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印发的湖北省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护岸 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