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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 承包)活动,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独立法 人或联合体,下同)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 计、施工或者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若有)等阶段实行总承包, 并对总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服务(自 检除外)等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从事水利建设项
2、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水利建设项 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及PPP模式的水利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水利建设项目可以对整体工程实行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 段的工程、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其中信息化专业工程投 资较大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宜单列实行总承 包。鼓励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 承包。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 守信的原则,承、发包方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 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
3、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单位 负责建设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水 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选择工程承包方式。建设 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范 围、规模、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或涉及 较多地下工程或投标人不能调查的隐蔽
4、工程过多的项目,不宜采用工 程总承包模式。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报告批准后开始。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或设计 -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应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 投标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十条 进入省级电子交易平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 制应采用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 入湖北省市(州)、县(市)电子交易平台的,可参照使用。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
5、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 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具有 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以及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 力。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应接受联合体投标,发包人应根据项目规模 和建设内容合理限定联合体成员的数量范围。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 单位的设计资质不参与联合体设计资质等级的认定;承担设计任务单 位的施工资质不参与联合体施工资质等级的认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技术复杂、专业交叉多的项目(如规模、投资较大的水库枢纽、泵站、 水闸等建筑物类)宜由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
6、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 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单位。发包人按规定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 作成果及相关资料的,前期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 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水利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水利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或施工业绩;(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
7、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是独立法人的,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 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的,项 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单位所承 担专业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报价方式应综合考虑发包阶段、 合同价格形式,可采取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报价方式,并设置最高投标 限价或最高投标报价取费系数进行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 的,宜采用费率报价方式。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因素主 要包括报价、承包人建议书(对前期方案的理解
8、、设计方案、图纸等)、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管理要点等)、 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承包人资信(业绩、 信用信誉等)。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 评分标准。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等级较低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 联合体的信用等级。第十五条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 技术集成运用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可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0216)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 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
9、湖北省 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章 节。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 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也可采用单价 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采用单价合同的,宜按项目批复投资设置总价控制条款,除合同约定 的变更调整外,超支或结余资金的分配按照风险与利益共担的原则在 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 因下列事项引起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或工期变化的, 应予以调整合同价格或工期。具体调整方法由
10、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重大设计变更;(二)项目法人提出的建设内容调整、工期调整、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调整;(三)工程征地、移民、供电等发生重大变化;(四)国家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五)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 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价(无信息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基价) 相比,波动幅度超过5%;(六)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 难以预见的工程区地下管网、通信、电力等设施,以及滑坡、泥石流、 突泥、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七)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的一般变更,以及因工
11、程总承包单位工作不 到位、组织管理措施不当等造成费用或工期变化的,不予调整合同价 格或工期。其中单价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 分担风险。鼓励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 风险防范能力。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 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 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应在双 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支付工 程预付款。第二十一条工程进度款宜按月结算与支付,支付金额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O采用总
12、价合同的,工程进度款应按当期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中 各子目形象进度进行价款计算。各子目当期形象进度为该子目当期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占该子目施工图工程量的百分比,工程进度款为各子 目当期形象进度乘以相应子目合同额的累计金额。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的,项目法人宜对联合体 牵头人结算和支付项目全部合同款项。若因联合体牵头人未及时对联 合体成员支付而影响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项目法人有权直接对 联合体任一成员进行支付。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未按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应从约定 应付之日起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
13、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完工 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 对合同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 算的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 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第四章参建方职责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初步设计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 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二)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监理合
14、同;(三)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 及其他建设条件,按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场地,协调建设相关各 方关系;(四)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规定办理工 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五)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六)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七)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结算;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 进行监理,主要包括:(一)协助项目法人向工程总承包单位移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项 目法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二)对总承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水保、环保、计量 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
15、。(三)审核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 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签发各类付款证书。(四)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和重要设备供应商,报项目法人审批。(五)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产品及服务,核 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六)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生产和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对 重要设备实施监造,组织设备交货验收。(七)监督、检查现场文明施工、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核验 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质量。依 据相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16、。(A)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处理合同变更、争议、索赔和违约 等事宜。(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 负责,主要包括:(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 组织实施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 工作;(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保证体 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 项保障措施;(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并对工程勘测设计质量 负责;(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五)按时完
17、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 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六)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试运行工作,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 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七)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八)配合作好各项工程验收和档案、工程移交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的,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并 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 协议应约定以下内容:(-)确定牵头人;(二)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分工、职责和权利,以及工程质量、 安全责任的划分;(三)明确联合体总承包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四)合
18、同所需各类担保的提交,项目专户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的 开设,账户监管方式,预付款和进度款的申请、分配、支付及税票开 具等;(五)有关成本的分摊原则,及联合体牵头人管理费(若有)的 计取比例或具体金额等。联合体各方应按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联合体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约 定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委托其他单位参与建设管理的,如代建、 项目管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应按委托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现场负责人,及时 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 正常实施。项目法人依据合
19、同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督促工程总承 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法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 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 应当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合同约定,终止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变更(含设计优化)管理。设 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变更应当 在实施前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按相关规定认定后 实施。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工 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第三十四
20、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 定,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 并积极筹措配套资金。项目法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项,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垫款建设。工程完工 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项目法人为加强资金管理,宜提请审计单位提前介入,接受全过 程审计。第三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 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 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 有序
21、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 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第三十六条 对于依法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 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和设备采购,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法人同意,将工程项目 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 关键性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 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第三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和设备采购。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 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 准的
22、,应当依法招标。第三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初步 设计报告应严格按照编制规程要求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 和设计质量,明确重大技术方案、建设标准,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技施阶段可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施工 图设计应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 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总承包范围内的设备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生产能 力和生产许可(或资质)可自行生产的,均应从具有生产能力和相应 生产许可(或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重要设备的采购,应采用经监 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批准的具有市场竞争
23、的发包方式组织,择优选 择供应商;采购清单(技术要求)、供应商名单应报项目法人备案。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 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项目法人移交相应工 程档案资料。第四十一条 工程保修书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签署,保 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 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 行保修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
24、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 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 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
25、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 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含节点工期),不 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 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第四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质量评定、 验收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监理单 位应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用表作相应调整,并会同项 目法人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发各参建单位使用。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 查和指导,对工程总承包市场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26、、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按水利建 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给予其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第四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 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 故的,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四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培育规范有序的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市场。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 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鼓励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施工资质、施工 单位按相关规定申请取得设计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 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第五十条 独立法人承包并履约完成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按工程 总承包、设计和施工业绩进行认定;联合体承包并履约完成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联合体牵头人可按工程总承包、及其承担完成的设计或施 工业绩认定,联合体成员按其承担完成的设计或施工业绩认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水利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鄂水利函(2016)32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