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1《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
2、营进行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第七条用水权交易类型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第八条交易水量应充分考虑来水条件、水资
3、源年际动态变化、节水水平等因素,不得超过分配和明晰给转让方的可用水量结余。第九条交易期限应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衔接,一般不超出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证或权属凭证等明确的有效期。第十条交易价格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具备相应能力机构的评估价可作为协商的基准价或挂牌价。第十一条交易主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报价,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十二条交易平台应设置交易挂牌、应牌、结算等业
4、务处理时间,其设置和调整由交易平台公布后实施。第十三条交易主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开立实名交易账户,按照规定进行注册、交易和结算。原则上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第十四条用水权交易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交易申报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元人民币。第十五条用水权交易行为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交易主体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列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水源类型等,提供用水权相关权属凭证、审批部门(机构)认可的允许开展交易的材料等。第十六条用水权交易平台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完备性,对交易材料不
5、齐全或有问题的予以驳回并告知。第十七条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第十八条交易主体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将交易结果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将交易结果同步推送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第十九条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水权变更或备案手续。其中,区域水权交易办理备案手续,交易期限超过1年的取水权交易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交易期限超过1年的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条用水权交易双方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载明的水量、用
6、途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水资源调度与管理有关规定。发生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交易平台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预警用水权交易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防范化解交易风险。对于价格异常、潜在重大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应同时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为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7、。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交易平台可以采取暂停交易措施。导致暂停交易的情形消除后,交易平台应当及时恢复交易;不具备恢复条件的,交易平台可终止交易。交易平台采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终止交易等措施时,应当予以公告。第四章信息安全第二十四条交易平台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用水权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发布或者串通其他单位、个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第二十五条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应推进全国水权交易系统与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互联互通,做好安全防护,及时安全高效交换有关数据信息。第二十六条交易平台
8、应当建立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交易数据、信息安全。第二十七条交易平台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安全管理、技术防护、新技术运用等,构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统筹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与发展,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用水权交易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二十八条交易平台对用水权交易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除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之外,不得泄露所知悉的交易主体相关信息。交易服务相关参与方、交易系统软硬件服务提供者不得泄露交易服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采取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措施
9、,重点对取用水监测计量条件、实际用水状况等,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和评估。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的,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的,以及用水效率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第三十条交易平台不得违反交易场所经营有关规定,超权限、超范围组织交易。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交易监管情况应形成监管报告,按规定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定期报送。交易平台定期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交易及平台运行情况。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弄虚作假、程序不规范、交
10、易平台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交易、交易后未按规定进行权属变更或备案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六章争议处置第三十三条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向交易平台提出调解申请、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仲裁或判决结果应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申请交易平台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平台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第三十五条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均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交易平台根据本规则制定交易规则等实施细贝Ij。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