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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和恢复生产经营审查流程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街道生产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和恢复生产经营 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 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无纸化”办公要求,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和便民的原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设定本细则所指生产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和恢复生产经营审 批,是指街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消防和环境保 护前置审查。以下事项审批适合本细则:(一)企业登记管理和恢复生产加工申请;(二)合用场所登记管理和恢复经营(加工)申请;(三)居住出租房恢复经营申请;(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登记管理申请。第三条审查机构和事项企业登记管理和恢复生产加工申请审查工作由综合窗 口、网格指导员、行政执法中队、经济发展办公室、瓯海区 生态环境局执法五队、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合用场所登记管理和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恢复经营(加工)申请审查工作由综合窗口、专职网格员、网格指导 员负责审查。审查事项见附件。经营贸易性质的企业(非生产、加工、储存类型)登记 管理申请工作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审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农场、养殖场、垃圾废品回收站、 停车场、充电桩)登记管理申请,按照职责由各自职能科室 负责审查,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第四条实施程序(一)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街道综合窗口
3、提出生产经 营场所登记管理或恢复生产经营申请,综合窗口应当向申请 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要求的,综合窗口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二)审查与期限1、企业登记管理和恢复生产加工申请审查工作共分为 “受理送审”、“网格审查”、“科室(站所)审查”、“领 导审核” “盖章备案”五个阶段。受理送审:综合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当日在浙政钉平 台填写申请事项和材料,填写齐备后送审至网格指导员;网格审查:网格指导员收到综合窗口送审后,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平台信息登记的 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网格指导员审查无误,由其签署意见后 再转
4、至科室(站所)审查。科室(站所)审查:各职能科室(站所)收到申请材料 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若同意,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转至领导审核。领导审核:领导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企业登记管理办理由各村 联系领导和分管工业的领导共同审核,企业恢复生产加工申 请由分管工业的领导审核。盖章备案:领导审核通过后,浙政钉平台将会直接抄送 至综合窗口及党政办,由党政办盖办事处公章。2、合用场所登记管理和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恢复经 营(加工)申请审查共分为“受理送审”、“网格审查”、 “领导审核” “盖章备案”四个阶段。受理送审:综合窗口收
5、到申请后,应当当日在浙政钉平 台填写申请事项和材料,填写齐备后送审至网格指导员和专 职网格员;网格审查:网格指导员和专职网格员收到综合窗口送审 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消防 安全现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由其共同签署意见后转至领 导审核。领导审核:各村联系领导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于2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再转至分管工业 的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备案:领导审核通过后,浙政钉平台将会直接抄送 至综合窗口、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及党政办,由党政办盖章。3、审查阶段如出现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由 审查人说明理由后直接退回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应当第一时 间告知申
6、请人。4、审查阶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做出审查意见的,由该 审查阶段负责人说明理由,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同时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若审查阶段在规定时间内没 有做出审查意见,也没有做出延长期限的,视同自动审批通 过,流转至下个审查阶段。(S)运用(执行)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合用场所)登记管理审查工作通 过后,综合窗口应当当天通知申请人。同时将场所使用联 系单传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窗口,由其作出办理营业 执照许可。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恢复生 产加工申请审查工作通过后,综合窗口应当当天通知申请人。 同时将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加工证明传送至相关部门,由 其开展恢复场所生产经营措施。第五条监督检查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人大工委会应当加强对各审查 阶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工作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出现自动审批通过情形的,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 会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作出情况说明。必要时,可以启动问 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