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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动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以下简称“中医规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医规培是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目标是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扎实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和必要的现代医学知识与技术,能独立、规范承担常见病、多发病
2、及某些疑难危重病证诊疗工作的合格中医医师,特别是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中医全科医生。第三条中医规培对象为:(一)拟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学类(含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中医规培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与规范,制订工作规划与计划,指导监督各地工作。第五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规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中医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基地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下达培训
3、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上向中医全科专业倾斜。第六条中医规培基地是承担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中医规培具体组织实施,落实培训任务。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培基地可根据培训需求选择3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层培养基地,共同完成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任务。第七条相关高等院校应将承担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任务的中医规培基地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学生管理主体责任,在教学条件建设、理论学习、师资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对基地的支持力度。中医规培基地应配合相关高等院校做好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管理工作。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会同
4、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培训基地布局。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下同);(二)达到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三)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四)医院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有意愿承担中医规培任务,能够保障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相关待遇;(五)设置中医规培专职管理部门,按比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中医规培专门管理体系。第九条根据当地中医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和培训基地条件,培训基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单位。协同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参与培训的科室数量不超过4个,培训
5、时间不超过1年。第十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单位的管理,将日常管理、理论学习、临床培训、师资培养、督导考核等工作纳入基地工作计划,整体推进实施。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国医师协会负责中医规培日常管理和技术规范建设,对全国培训基地进行评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及其协同单位的管理、评估和督导。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师资队伍遴选、考核、激励机制,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一)培训基地应遴选职业道德高尚、中医理论扎实、中医思维牢固、临床经验丰富
6、、具有带教能力和意愿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和质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二)培训基地应制定师资队伍培训与考核方案,加强师资培训,定期对带教医师的带教能力、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医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职务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三)培训基地对承担带教任务的各类师资给予专项补贴,统筹安排医疗科研任务,确保带教师资有时间和精力从事培训带教活动。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将培训对象作为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为培训对象创造更多的临床实践机会,不断提升临床诊疗能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党(团)组织。应关心关爱培训对象,落实必要的学习、生活
7、和培训条件。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落实“两个同等对待”(即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在中医规培招收简章、人事招聘简章中体现“两个同等对待“,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医院等级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第十五条培训基地依法与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自动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应服从培训基地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
8、章制度,完成培训标准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出现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疗事故、不服从管理等问题,培训基地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责令其退出培训。对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章培训实施第十七条中医规培分为中医专业和中医全科专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培训标准分别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培训时间为3年(不少于33个月),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主要在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中医骨伤、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等学科科室轮转培训。第二阶段根据培训对象预期从事的专业选择在相应的学科及相关科室培训。培训学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第十九条中医规培以中
9、医思维培养和临床技能培训为重点,采取理论学习、病房培训、门诊培训和跟师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理论学习。培训基地应制定统一的理论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对象自学、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学习中医药经典与临床应用、紧密结合临床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中医临床进展以及相关公共科目等内容。集中理论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二)病房培训。培训基地制定病房培训计划,由承担培训任务的轮转科室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培训对象较多的基地建立由带教老师、第一阶段培训对象、第二阶段培训对象、实习生等共同组成的培训小组开展培训工作。(三)门诊培训。培训基地制定门诊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培训对象中医思维、门
10、诊接诊和临证能力培养。第一阶段培训对象以病房培训为主时,跟随带教老师每周参加不少于1次门诊培训。第二阶段培训对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经培训基地认证合格后,可独立接诊患者,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培训基地应开设一定数量的教学门诊,规范组织培训。(四)跟师学习。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后,即确定1名从事临床工作8年以上、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好师德师风的医师作为师承指导老师(以下简称师承老师)进行跟师学习。师承老师数量不能满足条件的基地可选择少数中医思维突出、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好师德师风的主治医师,经基地考核遴选认定后作为师承老师。跟师学习每周不少于半天,应及时撰写跟师心得、临床医案
11、。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师承指导老师不得超过3名。第二十条培训基地应加强临床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建强带教师资队伍,完善实训课程体系,完成模拟技能培训、模块化考核等工作。第二H一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配套机制,细化培训组织实施的相关制度,健全组织领导架构,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培训科室及带教老师责任。第五章培训考核第二十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合格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方能参加结业考核。第二十三条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模块考核。(一)日常考核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理论学习情况,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应在出科
12、考核前完成。(二)出科考核依据培训标准,考核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由培训科室、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实施。应在出科前3天内完成。(三)模块考核包括中医经典理论、中药方剂知识、接诊能力、中医特色技能、西医基本技能(含急救)等,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所有模块考核应在培训对象进入第二阶段培训前完成。第二十四条师承考核是对培训对象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临床跟师考勤、跟师心得、典型医案总结和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应在结业考核前完成。第二十五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
13、、单位,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应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第二十六条通过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样式及编号规则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专业代码附后)。合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未通过结业理论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信息登记与管理纳入国家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培训招收、培训组织与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
14、培训对象应及时、准确地将招录信息、培训过程、培训内容等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参加培训结业考核和合格证书发放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培训保障第二十八条实行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大省级财政投入,改善培训基地条件,保障培训对象生活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规培工作。第三十条培训基地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补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培训对象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少数民族医类专业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及培训标准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军队系统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1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2014年12月1日印发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类另对应专业专业代码中医中医学类专业(含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3501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3502藏医学3503蒙医学3504维医学3505壮医学3506傣医学3507哈医学3508其他少数民族医学3509中医全科中医学类专业(含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3601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3602藏医学3603蒙医学3604维医学3605壮医学3606傣医学3607哈医学3608其他少数民族医学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