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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贸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合法经营,公平交易技术商品的各种技术贸易场所和活动。第四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入股等经营活动,均应纳入技术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许可
2、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技术交易场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技术市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技术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服务。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术市
3、场力、)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技术市场办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扶持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技术市场办应当加强对技术经纪人各种技术贸易中介活动的管理,并视技术市场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对技术经纪人和技术中介机构的主要从业人员以及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九条技术市场可以逐步建立会员制度。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组建技术贸易业的自律性组织。建立技术市场会员制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技术市场办负贝O第二章技术贸易管
4、理第十条技术贸易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活动。技术贸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贸易,可以开办技术贸易机构。申请开办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施及条件;(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第十二条开办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行业技术贸易机构,还需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科学技术行政主管
5、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发给技术贸易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获得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贸易证书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并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三条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技术贸易机构,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技术市场优惠政策。对技术贸易机构中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认定工作由技术市场办具体负责。第十四条技术贸易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变更登记注
6、册事项的程序,按原审批、登记、注册程序办理。第十五条禁止伪造、变卖、转借技术贸易证书。第十六条技术贸易机构和公民进行技术中介活动,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参与技术贸易的各方商定。技术贸易机构和公民进行技术中介活动,应当对当事人的技术成果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泄露或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第十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技术交易会,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技术市场办申请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主办或承办单位在技术交易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将交易情况书面报告技术市场办。第十八条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技术市场办报送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第三章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九
7、条进行技术贸易应当订立合同。订立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国家制式技术合同文本。第二十条技术合同应当进行认定登记,对其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以及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进行确认并作出结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技术市场办负责。第二十一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技术市场办进行认定登记。技术市场办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兰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可凭技术市场办出具的兰州
8、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技术市场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兰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当事人审核办理减、免税等有关手续。未经技术市场办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应当凭技术市场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提取奖励现金。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和技术贸易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
9、0O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查批准以技术贸易机构名义进行技术贸易的;(二)不按规定报告技术交易会交易情况的;(三)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对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还应由原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许可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的;(二)骗取、变卖、转借技术贸易证书的;(三)未经审查批准,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对骗取、变卖、转借技术贸易证书的,还应由原核发机关收回证书。
10、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办的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办,对当事人开办技术贸易机构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不予批准、登记,又不说明理由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