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982283 上传时间:2024-02-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号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10年6月18日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袁占亭2010年7月21日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行城镇供热计量,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从事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从事供热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供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热用户用热量的计量。第三条市建设行

2、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计量改革的组织实施。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和红古区供热计量工作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镇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城镇供热计量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鼓励和扶持节能减排和供热计量装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镇供热计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的节能意识,并对在城镇供热计量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既有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应当发挥国家奖励资金的引导

3、作用,采取多种筹资方式,建立政府、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多元资金投入机制。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均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用热计量收费制度。公建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安装使用分楼计量、分室控温和计量用热装置;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使用分户计量、分室控温和计量用热装置。供热总管和供热入口处应当安装节能温控装置,实行计量用热,装置费用由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合同约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施供热计量工程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4、证明中,应当包含供热计量的相关内容;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含供热计量工程的有关内容,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民用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既有民用建筑与供热设施的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节能改造成本效益,拟定具备供热计量改造条件的项目,由供热管理机构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5、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既有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系统,按照公建建筑分楼计量和居住建筑分户计量,分室控温、计量用热的方式进行改造。供热总管安装节能温控装置,改造后实行计量用热。第十三条供热单位的热源系统可按照智能群控等节能方式改造,改造后实现室外温度自动补偿、系统自控运行。第十四条供热管网系统可采取预制保温直埋敷设、安装温控装置等节能方式改造,改造后实现热网自动调节、节能运行。第四章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供热计量器具资格审查备案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供热计量器具备案指导目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供热计量

6、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第十六条供热计量器具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选用政府供热计量器具备案指导目录内的供热计量器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器具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二)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器具、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市供热管理机构对供热计量装置生产供应单位的售后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凡使用供热计量器具不达标和服务质量差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取消政府供热计量器具备案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第

7、五章供用热管理第十九条建成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其维护和更换费用列入热价成本,由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再向热用户收费。供热单位可以对供热计量装置进行包装和锁闭。第二十条建设、使用单位及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供热计量器具送检责任,做好供热分户计量器具的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确保供热分户计量贸易公平,计量准确。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热量表前的过滤装置进行检查和清洗,对热用户所用热量按月抄表,并以此为计费依据。第二十二条热用户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量数据有异议的,可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第二十三条热用户不得擅自调节或者改动、损坏公用管道控制装置和供热计量器具。热用户擅自调节或者改动、损

8、坏公用管道控制装置和供热计量器具造成损坏的,由供热单位及时更换修复,产生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第二十四条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热用费为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之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在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中,对不按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未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具备改造条件而未按改造计划进行分楼(户)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接纳入网供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违反供热价格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