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企业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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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市供热企业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实施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的综合性评价,包括对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运行、服务管理、智能管控、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涉及社会影响的其他管理方面的琮合评价。第四条供热企业评价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评价方

2、式。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供热企业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供热行业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市(州)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评价工作。第六条供热企业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6月至次年5月,市(州)供热主管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七条市(州)、县级供热主管部门依据供热企业评价结果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使评价结果在供热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第二章评价内容与等级第八条本办法评价内容和等级,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城

3、镇供热企业评价标准(DB22/T)(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执行。供热企业评价总分值为100分,评价结论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为A级、总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为B级、总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为C级、总分小于60分为D级(不合格)。第九条供热企业对热用户室温投诉问题不能及时受理和解决,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经供热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认有供热企业负有责任的,无论媒体公开曝光后是否给予解决,应当从评分结果中扣减1-5分。第十条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将运行数据上传到省在线监管平台的,应当从评分结果中扣减1-5分。第十一条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停热时间超过48小时,且停热在网面积达到总在网面积10%及

4、以上的,按停热次数从评分结果中扣分,最多扣5分。每次扣减分数=停热在网面积/总在网面积X50第十二条在一个采暖期,政府受理供热投诉率超过K的,进行扣分,不足1%的不扣分,每增加1%扣0.5分,最多扣5分。投诉率:一个采暧期累计有效投诉件数/开栓总用户数。第十三条经供热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因供热企业原因引发大规模热用户群体上访1次,经供热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供热企业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企业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A级企业评定资格。第十四条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列入D级企业名单。(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二)擅自

5、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四)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的;(七)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八)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五条供热企业评价具体程序如下:(一)各供热企业每年6月15日前,将企业评价自评资料报送县(市)级供热主管部门;(二)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评价资料在规定时限报送到市(州)供热主管部门;(三)市(州)供热主管部门对所辖

6、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按照A、B、C、D级进行评级,在每年7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供热专家组,根据各市(州)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评价情况,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评价结果抽查审核,其中申报A级的企业全部抽查,其他级别企业按不低于15用的比例抽查。抽查合格的,按市(州)供热主管部门上报评价等级,颁发相应级别的吉林省供热企业等级评价证明;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市(州)供热主管部门重新评价。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六条供热企业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由市(州)、县级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分级管理措施如下:(一)对

7、于A级供热企业,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补贴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二)对于B级供热企业,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应当适当在项目、补贴资金上予以支持;督促企业在现有评价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三)对于C级供热企业,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应当取消项目、补贴资金支持,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对低分项目进行优化提升,列入重点监督对象。(四)对于D级供热企业,由市(州)、县级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市(州)、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者

8、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第十九条热经营企业被清退后,市(州)、县级供热主管部门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居民按时正常供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城市供热企业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吉林省城市供热企业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本省实际,我省于2004年出台了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7月30日进行了修正),条例

9、明确规定了城市供热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规范与考核体系,对热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履行义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与每年度供热期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国家和省供热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实施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的上位法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供热企业准入及退出供热市场行为,2021年我厅印发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函(2021)1574号),明确各地制定并出介供热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实施细则。多年来我省严格按照省供热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城市供热企业管理评价。但在具体的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各市(州)、县(市)管理部门多次提出有必要出台相对比较统一的管理评价标准、供热企业信

10、用评价管理办法。为加强供热企业运行管理,2021年我厅出台城镇供热企业运行管理评价标准(DB22/T5064-2021),为供热系统运行管理的评价提供依据。在进一步加强供热企业监督管理,倒逼企业诚信经营,达标供热的要求下,提供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起草了吉林省城市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详细规定适用范围、评价依据、评价内容与等级、评价程序及评价结果应用等。俱点将供热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企业重点扶持,B级企业加强管理,C级企业重点监督,D级企业严肃查处。全面保障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三、起草过程办法起草期间,按照法定程序,在厅法规处指导下,我中心认真研究国家、省相关政策精神,参考多个省市的先进经验,多次组织行业专家、供热企业、用热单位和自然人进行研讨,并征求各市(州)、县(市)供热管理部门意见,逐条分析、充分研讨,形成本办法。四、参考的相关法规规章本次起草的办法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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