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牵头制定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审核稿)。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需要。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自然公园”概念,要求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对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性质、功能定位、管理目标、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建设发展、监督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二)是现阶段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统一规范管理的需要。1、指导意见明确,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级
3、设立、分级管理,分为国家批准设立和省级批准设立,国家林草局已出台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势在必行。2、在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我区对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分别依据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一直没有出台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沙漠公园、自治区级地质公园、自治区级草原公园(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沙漠公园、自治区级草原公园尚未设立)相应管理制度。3、在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从各类自然公园的管理目标、设立审批方式、分区管理要求上看,要求各异,没有形成
4、统一的管理规范。二、制定办法的依据(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42号)。(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20)16号)。(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四)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三、起草过
5、程2023年10月10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印发后,针对部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存在的管理真空以及管理制度的变化,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立即着手研究制定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事宜。一是2023年11月16日,保护地处负责人组织草原处、湿地处、荒漠处和天保中心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了解掌握国家级自然公园主要管理制度。二是由天保中心负责起草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初稿,经2023年12月25日保护地处集体研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I)o三是2023年12月26日,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将办法征求意见稿(1)
6、分别发送资源处、草原处、湿地处、荒漠处、动植物处、林场种苗处、防火处、林检局、公益林中心、天保中心等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27条,经研究采纳20条,未采纳的已达成共识,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o四是2023年1月5日,自治区林草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2)分别发送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畜牧兽医局和各地州市林草局以及天西、阿山、天东林管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0条,经研究采纳9条,未采纳的已达成共识。经保护地处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办法(审核稿)。四、主要内容办法基本采用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7、)规定的主要管理制度,并结合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体制,增加了相关内容。一是规范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审批制度。办法规定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批复。二是建立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专家评审和咨询制度。办法规定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设立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承担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的评审工作;并建立相应领域的自治区自然公园专家库,为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实地考察、规划评审提供技术支持。三是确立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功能分区制度。办法规定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外,可以规划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四是明确了自治区级自然
8、公园内开发活动清单制度。办法规定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内禁止的开发活动,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五是规定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内活动和设施建设征求意见制度。针对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内活动和设施建设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需要征求意见的对象。六是提出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退出制度。办法规定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撤销的情形。七是强化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制度。办法规定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自治区级自然公园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现、调查核实、问题线索报告或者移送、督促整改等提出要求。八是确定了自治区
9、国有林管理机构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管理权限。办法规定了自治区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各分局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撤销以及规划,由自治区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各分局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审核并征求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特此说明。自然保护地管理处2024年1月18日关于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合法性审核的函法规改革处:根据工作需要,我处牵头起草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依照国家林草局发文种类,拟以自治区林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提请贵处对该办法依法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附件:L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审核稿)2 .关于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3 .相关依据1-5自然保护地管理处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