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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绩溪县绩溪县家朋乡富强村周村梓舍干饮水安全工程使用权流转合同甲方(流出方):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乙方(流入方):身份证号: 住所:为规范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切实维护小型水利设施流 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 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 管护改革实施办法和宣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 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 商,订立如下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合同。一、流转标的甲方将家朋乡富强村周村梓舍干饮水安全工程经营权(使用权)流转给乙方。(工程概况见下表)工程名称具体坐落 位置建设 时间
2、好度 完程估值主要 功能受益范 围工程主要 参数家朋乡富 强村周村 梓舍干饮 水安全工 程绩溪县家 朋乡富强 村周村、 梓舍干2015-2017完好38农村 居民 饮水周梓横鸟 机Kp小 周村舍引水管 5km,输水 管 10. 8km, 蓄水池60 吨二、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体使用权流转期限为一 年,即从 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三、流转方式甲方采用 竞价方式将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权流转给乙方使用(经营)。四、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流转后主要用途为 村民饮水,经营方向 为 有偿供水 。合同期满后资源存量及处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 其它附着物
3、处置等约定: 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五、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1、该工程使用权流转费用为 元/年,合同期内,乙方共需向甲方支付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权流转费 元。2、付款方式为:每年一付,签订合同前付清第一年价款,合同 签订满一年前付清第二年价款。3、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合同期满退还,不计息。六、供水水价及变更方式1、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计量水费水价,供水水价为:居民 用水0. 8元元屯,企事业单位用水元/吨,工业用水元/吨。2、因物价等因素,供水水价需调整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流转费
4、;按照 合同约定,流转到期后有权收回流转的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权; 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流转的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水 土资源和生态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2、义务。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 用权;维护乙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 转合同;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办理流转相关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 定的其它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自主开展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依法进行相关生 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2、义务。按照合
5、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服从防汛抗旱调 度;服从本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灌溉工程应优先保证农业灌 溉用水;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擅自改 变工程原有功能、用途和服务对象;涉及供水服务的工程不得哄抬水 价、牟取暴利;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和破坏性生产;按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对流转工程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工程完好和安全、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三)详细内容1、在承包期内,由乙方负责水费的征收,保证正常供水,无特 殊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得长期停水,如全村无故连续2天停水的, 则乙方不得向农户收取当月水费。2、农户发现水表损坏后应在一天内报告乙方,乙方应
6、及时安装, 水表及配件由农户购买。如发现农户水表损坏后隐瞒不报,且继续使 用自来水,水费按该月本村用水最多农户的用量收取。3、农户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无故拒交水费超过2个月的,乙 方有权对该户停止供水,甲方有义务协助解决。4、乙方必须每年委托县疾控中心或有资质单位对供水水质进行 一次化验,费用由乙方负担,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绩水(2017) Ill号)文件要求,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和主、支管道进行管护。5、本村新增用户要按照规划实施,从用户水表接口至户内的一 切费用(包括材料费及安装工资等)由农户负责,乙方负责安装。在 确保本村原有用水
7、户正常供水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允许工业、企事 业等单位大型供水户接入。6、新增用户用水初装费为300元,工业、企事业用户初装费由 乙方和企业商议,初装费全部归甲方所有。7、水源地、过滤池、蓄水池等供水构筑物维修改建、主管道维 修改建、村内管网整体维修改造等主体工程新改建的实施,所涉及施 工费用由甲方负责,日常管道管护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8、村集体用于公益事业用水按水价的80%收取。9、以上所有内容与甲乙双方规定权利和义务相抵触的,按甲乙 双方规定权利和义务规定内容执行。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规定的流转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 本合同自行终止。2、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
8、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 合同或协议,在新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或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的;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一方违 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干扰乙方的 经营管理活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或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 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
9、成供水长期不正常,甲方有权中止合 同。若乙方确无管理能力或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有 条件中止合同或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九、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2、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 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可要求甲方退还全部上交的流转价款,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3、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小型水利设施的;擅自变更小型水利设施原 有功能、用途和服务对象的;不服
10、从国家防汛抗旱统一调度的; 不及时维护小型水利设施的;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流转费的。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拒不交纳流转费的,甲方有权中止协 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5、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饮水长期不正常,不及时维护工程设施 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由甲方对工程设施进行修缮,其费用从乙方 上交的交纳流转费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1、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调解。3、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 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 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乡镇水利站、农村产权交易市 场及县水务局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 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2、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 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