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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年度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技术 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 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 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 平的原则,着力营造遵循学术规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 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的良好环境,服务于 学院发展。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审议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 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第五条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 的标准与办法。第
2、六条审核学院职称评审和成果奖项中的学术争议。审 定推荐教、科研项目和成果奖项的申报。第七条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 聘任人选。第八条评定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第九条咨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决 策与措施。第十条咨询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 配及使用。第十一条咨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 展重大项目合作。第十二条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 违法问题,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决定或审议学院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 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 的事项。第三章组成第
3、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 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一般应由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具有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委员由各系(部、院)推荐产生。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由2129名委员组成。根据学 院专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院学术委员 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主任1人。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 名产生,委员由各系(部、院)推荐后,经院长办公会讨论 通过,由
4、院长聘任。第十七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 不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 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性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开发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 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第四章议事规程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
5、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院学术委员会主 任会议,亦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十一条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少于总人 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办公室 负责整理,并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 委员。会议的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行成会议文件,由院学 术委员会主任签发后下发。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但不参加表 决。第二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在议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 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 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 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 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 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院党委会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