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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汶易权限时,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风险揭示 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强制平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 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 偿债务,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2 )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 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 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
2、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 物。二、【暂停交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相关股 票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相应投资风险:(1)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 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 入交易;(2 )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 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券卖出交易;(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暂 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三、【提前了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 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因标的股票交易被
3、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 围调整的;(2)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投资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 况的。四、【证券强制划转风险】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 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 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 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五、【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要求变动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发生变化,证券公司调整其 授信额度、平仓
4、线等指标的,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六、【不可抗力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 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 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七、【技术、操作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可能 因为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 错误、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必备条款内容,签署 风险揭示书。上述各项条款仅为风险揭示的必备条款,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北交所融资融 券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北交所融资融 券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 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 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存 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应当要求投资者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北交 所交易权限时,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参 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