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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规则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规则对分支机构的要求如下:1.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首级分公司。2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8类等在内的十大条件。3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首级分公司。而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台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等在内的十大条件。相较于设立首级分公司偿付能力的“及格线”。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要求-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虬4 .保险公司在同一首、自治区、直辖市内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或者投资应当符台以下条件:.上一年及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00%,并且净资产均不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规则对分支机构的要求非常严格,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保障客户的权益和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符合相关要求,将可能面临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限制业务范围、限制投资等方式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