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长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只塑料瓶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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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5000万只塑料瓶盖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徐州长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000万只塑料瓶盖项目项目代码2308-320322-89-01-627384建设单位联系人褚宏波联系方式13852091796建设地点徐州市沛县五段镇七段电子商务园8号地理坐标(E117度6分38.039秒,N34度33分分.68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7S用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0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

2、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沛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沛行审备(2023)358号总投资(万元)700环保投资(万元)35环保投资占比()5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0Om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属允许类。项目已取得沛县行政审批局

3、备案,备案文号为:沛行审备(2023)358号(项目代码:2308-320322地方资源优势,发展地方2效益,符合地方经济发展E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设,根据沛县五段镇人民工已建企业。经核查,本项E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7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苏国土资发2013323月综上,本项目选址符4项目的范围。3、与“三线一单”相符(1)生态保护红线1)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10.7km),具体见表1-1。表1-89-01-627384)o另外,项目的建设可以充分发挥生济,不仅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还具有良好的社会向

4、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淅县五段镇七段电子商务园8号,租赁标准厂房进行建攵府出具的证明,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四周均为3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K)中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D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当地规划的要求,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及禁止用地:性分析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性分析W五段镇七段电子商务园,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见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与本项目最小沿河(铜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南侧,约-1本项目最近生态红线区域情况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km2)小沿河(铜山区)饮

5、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以下100米上溯至黄庄航道东侧500米,全长7800米的小沿河的水面以及黄庄航道东500米为半径的扇形湖水面范围;陆域为该段小沿河河堤向两侧陆地延伸50米以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黄庄航道东侧小沿河航道附近的水域,包括鱼塘和芦苇区。准保护区为小沿河东侧约2.5公里以西、北延至黄岛南侧的部分水域,西至该区域汇水区分水岭以内的区域。100.90根据表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2)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符性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最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

6、京杭运河(沛县)清水通道维护区(东侧,约2.1km),具体见表12。表12本项目最近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情况线域称红区名主导生态功能县(市、区)红线区域范围面积(km2)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家生保红戋国级态护线态间控域生空管区总面积京杭运河(沛县)清水通道维护区源质护水水保沛县/京杭运河水体及两岸各1000米范围,其中,洪福寺区块东侧至顺堤河西岸,湖西农场区块东侧至顺堤河西岸,南侧至鹿口河北侧,北侧至韩坝港河/95.395.3根据表1-2,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综上,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

7、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2021年度,沛县城区SO2年平均浓度为9ugn?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20gm3达标;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3mgn达标;NO2年平均浓度为26ugm3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63口gn达标;Ch日最大8小时均值第90百分位数149g/n?达标;PMlO年平均浓度为85Ugm3,年平均值超标0.21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76ug11p超标0.17倍;PMzs年平均浓度为44Ugm3,年平均值超标0.26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

8、数102Ug?超标0.36倍。因此沛县为大气环境非达标区,超标因子为PMz5、PMoo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沛县先后印发了沛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沛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沛县扬尘污染五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沛县2022年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沛县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坚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刚性管控生态保护空间;深化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加强源头防控,巩固土壤安全;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区域

9、环境质量现状等级。采取上述措施后,徐州市沛县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持续改善水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2021年度沛县地表水评价断面中,主要河流3个,为大沙河铁路桥、杨屯河洪福桥和鹿口河孟楼;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控制断面1个,为沿河李集桥。所有参评断面均达到或好于地表水In类标准。声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项目所在地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区标准,即昼间W60dB(八),夜间50dB(八)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新增大气污染物量能够在本区域内消解,不会突破原有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的建设与

10、“三线一单”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的要求不相违背。地下水、土壤项目不需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生态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生态保护目标。(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五段镇七段电子商务园,项目用电由市政供电管网提供,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主要水源为市政自来水,新鲜水用水量不会对区域水资源利用上线产生较大影响;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所在地没有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进行说明,具体见表1-3。表L3项目与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内容相关

11、性分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表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屈利与线发_一段用岸开一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翼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

12、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13、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建设、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

14、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不涉及挖沙、采矿。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千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不在长

15、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不进行生产线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于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于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于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3km范围内。10.禁止在太

16、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

17、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二、产S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铁、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铁、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项目不属于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及独立焦化项目

18、。项目不属于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Il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

19、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通知文件规定和要求。表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2022版)相符性分析表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通道项目相符(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相符(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

20、、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地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水源保护区相符(四)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相符(五)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

21、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相符(六)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设置排污口相符(七)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属于生产性捕捞项目相符(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相符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

22、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库、冶炼渣库或磷石膏库项目(九)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相符(十)禁止在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相符(十一)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或

23、严重产能过剩项目相符(十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环境保护要求。(5)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6与(苏政发202049号)文件相符性分析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控别管类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友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隙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

24、,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小沿河(铜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最近距离约为10.7km,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京杭运河(沛县)清水通道维护区,最近距离约为2.

25、Ikm。因此,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规划的区域范围内,本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要求。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业,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产能过剩的产业,符合文件的要求。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

26、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文件的要求。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业,符合文件的要求。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

27、,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木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符合文件的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能在沛县范围内平衡,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

28、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木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符合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本项目风险潜势为I,配备相应应急物资。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

29、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o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

30、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己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主要生产能源为电,符合文件要求。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三、淮河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2 .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

31、、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3 .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生产地址位于徐州市沛县五段镇七段电子商务园,不在淮河流域、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符合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

32、量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能在沛县范围内平衡,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环境风险防控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资源利用效率要求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6)与关于印发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徐环发(2020)94号)文件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五段镇七段电子商务园,对照徐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分情况,本项目位于沛

33、县一般管控单元中的“五段镇”,本项目与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见表1-7。表与(徐环发202094号)文件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一般管控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五段镇环境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徐州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为塑料制品业,位于徐州市沛县五段镇七段电子商务园,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徐州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区域持续提高配套管网覆盖率与管护,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强城镇水污染治理以及黑臭水体治理。农村区域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一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长效运维,加强农村户厕改造与生活污水

34、治理的衔接。二是推进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河塘沟渠清淤疏浚工作计划,落实农村河道监管责任,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示范,建立健全河道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农业污染治理。调优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水产养殖池塘尾水达标排放。严控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推进化肥、农药施用量减量化和替代利用。严禁秸秆堆放河道及岸坡或在岸坡焚烧。对省考以上断面周边制定农田退水改排方案,确保退水不影响断面水质。本项目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沛县五段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循环水排水回用道路清扫不外排。相符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商

35、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本项目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项目不属于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物排放较大的项目。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用水量等指标达到市定目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本项目能耗、资源利用等均能够达到市定目标。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相符地资源。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4、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对照情况见表l-80表18与省生态环境

36、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项目情况相符性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

37、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1)建设项目类型及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要求;(2)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但建设项目经采取措施后,项目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不会降低项目区域环境质量标准;(3)建设项目污染物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4)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5)本项目基础资料均为建设单位提供,数据资料详实。相符二、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不

38、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相符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按照要求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总量控制。相符七、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相符九、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相符十、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

39、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本项目固废全部妥善处理处置,零排放。相符5、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徐环办(2021)53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徐环办(2021)53号)相符性对照情况见表1-9。表19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徐环办(2021)53号)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40、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1)建设项目类型及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要求;(2)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但建设项目经采取措施后,项目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不会降低项目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41、;(3)建设项目污染物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4)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5)本项目基础资料均为建设单位提供,数据资料详实。相符2、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本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产生量较小,厂区设置危废间储存,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相符6、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

42、产能及落后工艺,同时为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相符10、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相符11、在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本项目不使用燃料,主要能源利用为电。相符1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本项目在审批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换。相符量指标。6、与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表1/0与其他政策

43、相符性分析相关政策政策要求本项目相符性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设专门人员建立完整台账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本项目塑料颗粒为密封袋装;储存于原料区,原料区地面已硬化。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本项目废包装袋统一放置于固废暂存

44、间,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密封袋装置于危废暂存间。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过滤棉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本项目物料常温状态下不涉及VoCS,加热注塑过程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低浓度、大风量废

45、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3.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企业拟建立台账并按要求保管。7.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

46、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企业拟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工作。10.3.1Ve)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本项目VOCS可达标排放。10.3.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N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N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本项目拟配置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0%.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0.3.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o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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