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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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卫健委 202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制定 202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一、监测目的了解我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 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收集和分析主要食 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建立我区社区居民(食源性) 急性胃肠炎发生数据库,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 定、修订及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 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以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 措施。二、监测内容(-)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1 .省级食品风险监测项目省级监测项目包括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

2、害因素监测、食 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两大类,分为常规监测、专项监 测和应急监测。常规监测是以获得重点关注污染物连续性、 广泛性数据为目的,跟踪和掌握持续监测食品中污染物和有 害因素的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并为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提供数据。专项监测是 以获得特定范围的阶段性数据为目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 线索,并进行溯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食品的探 索性、针对性监测,二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发现可 能存在的污染源。应急监测是为了解国内外出现的食品安全 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波及面,或为快速收集相关食品安全数据 而安排的临时性监测,根据适时情况酌情安排。2

3、022年承担8类食品常规监测及15类食品专项监测的 采样工作。2 .市级食品风险监测项目监测26类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项目包括菌 落总数、大肠菌群、河弧菌、蜡样芽胞杆菌、铜绿假单胞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副 溶血性弧菌、霍乱弧菌、霉菌、创伤弧菌和大肠埃希氏菌计 数等;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项目包括铅、镉、总汞、 总碑、辂、农药残留(16有机磷类、7种拟除虫菊酯类)、 二氧化硫、含铝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糖精钠、甜蜜素、 安赛蜜、黄曲霉毒素Bl、B2、Gh G2等。3 .区级食品风险监测项目监测节日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食品、特色食品以及食品 风险监测中发现

4、隐患较高的食品等,监测项目为副溶血性弧 菌、创伤弧菌、霍乱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 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等微生物, 亚硝酸盐、二氧化硫、农药残留等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 测项目。(二)食源性疾病监测L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全区所有医疗机构每日收集、 报告由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 病例信息,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 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要加强对食品引起的异常病例及横纹 肌溶解综合征等病例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2.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即原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 哨点医院对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致泻大肠 埃希氏菌

5、、诺如病毒等食源性感染病例进行主动监测和疾病 负担相关信息调查。3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对区疾控中心参与流行病学调 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报告和分析。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事件 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致泻大肠埃希 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 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分离株。5.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事 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 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三、监测方法(一)监测点及哨点医院的设置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点:监测样本采集覆盖全区 所有13个街道(

6、镇),各街道(镇)的相关市场、企事业 单位和店摊均可作为采样点。各监测点承担的监测项和样品 数量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特点、食品生产和消费情况 等因素,科学确定。常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 时间要相对固定。食源性疾病监测点: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覆盖全区13 个街道(镇)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第三人 民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区疾控中心。(二)监测方法参照配套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应当采用统一的国 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具体 工作方案(另发)。(S)样品数量和采样要求根据卫健委2022年食品安全

7、风险监测方案要求,结 合工作实际,确定本中心2022年采样和检测的件数为1133 件(详见附件),采样点覆盖100%街道(镇)。如遇特殊 情况或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将适当调整或扩大相关食品的采 样品种、数量和时间。根据2022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每月随机采集20份(非5-10月)或40份(5-10月)符合监测病例定义 (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样本开展 实验室检验,全年共计不少于360份,至少开展病例样本沙 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和诺 如病毒等病原体的检验。(四)工作职责与分工1 .区疾控中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方案制 定及具体实施,负责各类

8、样品的市场采集、检测以及结果报 告、统计、分析;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的信息收集、审核与 分析,哨点医院食源性样本菌株的实验室检测、血清分型, 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监测工作的技 术培训及质量控制。2 .第三人民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负 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生物标本的采集、信息和标本报送。3 .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 采集与报送。4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负责食源性疾病 个案信息采集与报送,协助区疾控中心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四、结果报告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监测计划的要 求报告。如发现食品安

9、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及时向辖区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L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原则上在完成样 品监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在核实后2小 时内上报,并及时告知上级技术机构和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区疾控中心应当按月以电子表格(另发)形式及时向市疾控 中心报送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上报前一个月的采样信息与 样品检测数据。2022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15日前各 监测技术机构分别将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 送市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食源性疾病监测(1)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 诊断、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食源性疾病病

10、例信息和检验 结果。检出阳性菌株应及时送区疾控中心进行菌株分离与鉴 定。区疾控中心应当按时报送检验数据、调查结果,并对哨 点医院上报信息及时进行审核;区疾控中心每月25日前统 一上送辖区内食源性致病菌分离菌株至市疾控中心。(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事件, 或者区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存 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 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 管部门,并适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同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 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事故(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各级 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的,应当在启动和完成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 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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