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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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结合当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形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7)3号)与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9)第4号)同时

2、废止。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目录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4通则5无口蹄疫区标准10无猪瘟区标准12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13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15无新城疫区标准17无马流感区标准18无亨德拉病区标准19无西尼罗河热区标准20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标准21无马梨形虫病区标准22无日本脑炎区标准23无马脑脊髓炎(东方与西方)区标准24无马病毒性动脉炎区标准25无尼帕病毒病区标准27无水泡性口炎区标准28无非洲马瘟区标准30无马鼻疽区标准31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标准32无马媾疫区标准33第二部分管理技术规范34畜禽饲养场动物卫生管理通用规范35动物隔离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37屠宰厂(场)动物

3、卫生管理规范39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41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43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45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47动物疫病风险分析准则52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无口蹄疫区标准无猪瘟区标准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无新城疫区标准无马流感区标准无亨德拉病区标准无西尼罗河热区标准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标准无马梨形虫病区标准无日本脑炎区标准无马脑脊髓炎(东方与西方)区标准无马病毒性动脉炎区标准无尼帕病毒病区标准无水泡性口炎区标准无非洲马瘟区标准无马鼻疽区标准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标准无马媾疫区标准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各类有关区域的

4、基本条件及建设步骤。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评估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3术语与定义3.1规定动物疫病根据国家或者某一区域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列为国家或者该区域重点操纵或者消灭的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状况、地理或者行政界限清晰的地理区域。区域范围与界限应当由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法律或者人工屏障划定,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布。3.3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某一确定区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规定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对动物与动物产品的流通实

5、施官方有效操纵,并经国家验收合格的区域。根据是否在区域内采取免疫措施,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与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3.4 动物亚群指动物群体中可通过地理、人工屏障或者生物安全措施实施流行病学隔离的部分动物群体,该部分动物群体能够有效识别,且规定动物疫病状况清晰。3.5 地理屏障又称自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足以阻断某种动物疫病传播、人与动物自然流淌的地貌或者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沙漠、海洋、沼泽地等。3.6 人工屏障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侵入,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建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隔离或者封锁设施等。3.7 保护区为了保护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卫生状态,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传入与传播

6、,基于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根据地理或者行政区域等条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的保护区域,在区域内采取包含但不限于免疫接种、强化监测与易感动物的移动操纵等措施。3.8 感染操纵区指根据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因素及调查结果,在可疑或者已确认感染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周边划定并实施操纵措施以防止感染蔓延的区域。3.9 有限疫情指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局部范围内发生的规定动物疫病,该规定动物疫病的疫情扩散风险可控或者风险可忽略,能够通过采取建立感染操纵区等措施操纵与扑灭的规定动物疫病。3.10 潜伏期从病原体侵入动物体内开始,到最初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4.1 区域区划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范围与

7、界限应当由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法律或者人工屏障划定,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布。区域应当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与范围,能够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者全部区域,也能够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原则上,至少以地级行政区域为单位。4.2 社会经济基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应当具有一定畜牧业基础或者经济贸易需求,且当地的经济进展水平、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能保障与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与保护。4.3 机构队伍4.3.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指挥协调机构与专家组织。4.3.2 具有健全的兽医机构体系,兽医机构体系能力满足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要求。43.2.1 具有健全的省、市、县三

8、级兽医主管部门。43.2.2 具有统一、稳固的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队伍。43.2.3 具有统一、稳固的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与工作队伍,具有健全的动物疫病实验室体系。432.4 具有稳固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与工作队伍。432.5 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区域的地理、畜牧业生产与社会经济进展状况与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制定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与制度。432.6 支持建立稳固的财政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与日常运转保护的经费投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经费应当全

9、额纳入财政预算,村级防疫员补贴落实到位。432.7 制定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在准确掌握区域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与规定动物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制定疫病扑灭、净化计划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人工屏障或者保护区。确定并公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指定通道,并在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要紧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与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动物隔离场、隔离设施,设立警示标志。432.8 预警规

10、定动物疫病务必是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报告的动物疫病。健全疫情报告制度,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制定科学的监测计划与监测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调查与监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省、市、县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与预警的能力,并按照动物疫情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432.9 操纵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源于相应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确需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务必到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输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在动物隔离场按规定

11、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包含对运输物及规定运输路线的清洁、消毒等。432.10 监管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养殖、屠宰、隔离与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与检疫监管,按规定使用与管理检疫证明与标志。按照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畜禽标识与追溯工作。432.11 培训应当加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对公众或者者特定人群(饲养者、贸易有关人员与兽医工作人员等)进行知情教育,提高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知晓率,确保畜禽养殖者及生产企业自觉落实有关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宣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理念与管理技术措施,提高无

12、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与维持的认识与能力。432.12 记录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记录格式与内容,完整、准确、规范记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运行与维持的档案资料,规范各类档案记录的归档、储存及管理。5各类区域建设的条件5.1 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5.1.1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病例,感染或者传播。5.1.2 按规定实施免疫。5.1.3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与国家引进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执行。5.1.4 必要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保护区,与毗邻地区或者国家相隔离。5.1.5 具备有效的、符合规定的监

13、测系统与记录,所有有关报告与记录等材料准确、全面、齐全。5.1.6 对区域内其他动物疫病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5.2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5.2.1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病例与感染。5.2.2 区域内所有易感动物不实施免疫。5.2.3 必要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保护区,与毗邻地区或者国家相隔离。5.2.4 从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与国家引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执行。5.2.5 具备有效的、符合规定的监测系统与记录,所有有关报告与记录等材料准确、全面、齐全。5.2.6 对区域内其他动物疫病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5

14、.3 保护区根据地理、人工条件及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特点,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能够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也能够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原则上,区域范围至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5.3.1 实施科学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包含对易感野生动物及虫媒的监测。5.3.2 根据需要实施免疫,并实行标识制度。5.3.3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应当遵循有关要求。5.3.4 对区域内其他动物疫病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5.3.5 怀疑暴发规定动物疫病时务必立即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一经确诊,应当立即组织扑灭。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的保护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状态不受影响

15、。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的保护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如能够建立感染操纵区的,并通过评估的,恢复感染操纵区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如不能建立感染操纵区,或者建立的感染操纵区未通过评估,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5.4 感染操纵区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应当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设立感染操纵区,该感染操纵区应当包含所有的规定动物疫病病例。原则上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操纵区,最小区域不得小于受威胁区。5.4.1 一旦发现疑似规定动物疫病疫情,应当立即反应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证实该规定动物疫情为有限疫情,并已确定最先发生地,完成可能传染源的调查,确认所有病

16、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5.4.2 明确界定感染操纵区内的易感动物群,禁止动物移动,有效操纵有关动物产品的流通。5.4.3 实施扑杀政策,感染操纵区内最后一个病例扑杀后,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没有新病例发生。5.4.4 通过建立人工屏障或者借助地理屏障,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防止规定动物疫病扩散到感染操纵区以外的其他区域。5.4.5 在感染操纵区内开展持续监测,并强化感染操纵区以外区域的被动与主动监测,没有发现任何感染证据。5.4.6 在建成感染操纵区之前,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一旦感染操纵区建成且通过评估,恢复感染操纵区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6建设步骤6.1 免疫操纵6

17、.1.1 目标:规定期限内无临床病例。6.1.2 要紧措施:开展风险评估,实施免疫接种,加强病原监测、免疫效果监测与流通操纵。6.1.2.1 制定科学的免疫计划,按规定对区域内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及时分析调整免疫程序,适时补免与加强免疫。6.1.2.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监测,对监测阳性及可疑病例及时诊断并采取操纵措施。一经确诊,按规定扑杀易感动物,做好无害化处理。6.1.2.3 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操纵。6.1.2.4 规定期限内未发现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免疫操纵标准,转入监测净化阶段。6.2 免疫无疫6.2.1 目

18、标:规定期限内无临床病例同时无感染/传播。6.2.2 要紧措施:开展规定动物疫病免疫,加强病原与免疫效果监测,强制扑杀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6.2.2.1 根据国家规定,对易感动物实施免疫,免疫密度及免疫效果达到国家规定要求。6.2.2.2 重点开展病原监测,发现病原学阳性动物及时处置。强化对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易感动物的监测,发现病原学阳性动物及时处置。6.2.23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逐步缩小免疫区域。6.2.2.4 对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中发现的疑似染疫动物进行追踪溯源。对进入区域内的动物实施准引审批与隔离检疫。6.2.2.5 连续实施监测净化,在监测与检疫中均未发

19、现动物感染或者传播规定动物疫病,可转入证明无疫的监测阶段,规定时间内未发现感染或者传播,即可申请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6.3非免疫无疫6.3.1 目标:规定期限内非免疫无临床病例同时无感染。6.3.2 要紧措施:停止免疫、强化监测、扑杀并无害化处理感染动物。63.2.1在区域内,对易感动物停止针对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63.2.2强化监测与检疫,发现临床病例或者感染动物,按疫情处理。632.3强化流通操纵,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自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进行隔离检疫,确定符合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要求后方可进入。上述措施实施后,规定时间内未发现

20、临床病例或者感染动物,即可申请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6.4评估对符合6.2与6.3规定的区域,可向农业部申请国家评估验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无口蹄疫区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口蹄疫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口蹄疫区的建设与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3术语与定义除通则规定的术语与定义外,下列术语与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3.1 口蹄疫病毒感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视为发生口蹄疫病毒感染。(1)从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中分离

21、鉴定出口蹄疫病毒;(2)从易感动物中检测出口蹄疫病毒核酸或者抗原;(3)从易感动物中检测出非免疫所致的口蹄疫病毒结构蛋白抗体或者非结构蛋白抗体。3.2口蹄疫病毒传播:在免疫动物群体中,不管是否出现口蹄疫的临床症状,只要通过病原学监测出口蹄疫病原,或者通过血清学监测出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且对该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动物群在一定时间内再次抽样检测,呈现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滴度升高,或者者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动物数量增加。4潜伏期口蹄疫的潜伏期为14天。5免疫无口蹄疫区除遵守通则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1 与毗邻口蹄疫感染国家或者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者具有人工屏障或者地理屏障,以

22、有效防止口蹄疫病毒传入。5.2 无口蹄疫区及保护区实施免疫接种,且免疫合格率达到80%以上。所用疫苗符合国家规定。5.3 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5.4 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实施。5.5 具有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科学开展监测。经监测证明在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口蹄疫病毒传播。6非免疫无口蹄疫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1 与毗邻口蹄疫感染国家或者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者具有人工屏障或者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口蹄疫病毒传入。6.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口蹄疫免疫接种,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过免疫接种动物。6.

23、3 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6.4 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落实。6.5 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科学开展监测。经监测证明在过去12个月没有发生过口蹄疫,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口蹄疫病毒感染。6.6 免疫无口蹄疫区转变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区时,应当在免疫接种停止后12个月,并能提供在此期间没有口蹄疫病毒感染的证据。7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有限疫情建立感染操纵区的条件7.1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时,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状态暂时停止。7.2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与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划定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7.3 开展口蹄疫流行病学调

24、查,查明疫源,证明所有疫情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且数量有限、地理分布清晰,确认该起疫情为发生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局部范围内的有限疫情。7.4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建立感染操纵区,明确感染操纵区的范围与边界。感染操纵区应当包含所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口蹄疫病例。感染操纵区不得小于受威胁区的范围,原则上以该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操纵区范围。7.5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与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对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处置,对其他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通过自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包含建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限制措施,易感动物不得运出感

25、染操纵区。7.6 对整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进行排查,对感染操纵区开展持续监测,对感染操纵区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强化监测,在最后一例发病动物扑杀后至少28天没有发生新的疫情或者感染,可申请感染操纵区的建成。8无口蹄疫区的恢复8.1 免疫无口蹄疫区发生口蹄疫时,恢复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条件:8.1.1 符合7的要求,感染操纵区建成后,感染操纵区外的其余区域可恢复为免疫无口蹄疫区。8.1.2 不符合7的要求,但能采取扑杀、紧急免疫等措施,在最后一例感染畜扑杀后6个月内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证明没有口蹄疫病毒传播。8.2 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发生口蹄疫时,恢复为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条件:8.2.1

26、 符合7的要求,感染操纵区建成后,感染操纵区外的其余区域可恢复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区。8.2.2 不符合7的要求,采取扑杀但不采取紧急免疫措施,在最后一例感染畜扑杀后3个月内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证明没有口蹄疫病毒感染。8.2.3 不符合7的要求,但能采取扑杀、紧急免疫等措施,在最后一例感染畜扑杀及紧急免疫的动物全部屠宰后3个月,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证明没有口蹄疫病毒感染。8.2.4 不符合7的要求,采取扑杀、紧急免疫等措施,但紧急免疫后并不屠宰所有的免疫动物,须在最后一例感染畜扑杀与最后一次免疫后6个月以上,经监测证明免疫动物没有感染口蹄疫病毒。8.3 如在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发生口蹄疫时,采取扑杀、

27、持续免疫政策,须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经监测证明不存在口蹄疫病毒传播,可恢复免疫无口蹄疫区。8.4 感染操纵区恢复无口蹄疫区的条件:8.4.1 感染操纵区口蹄疫无疫状况恢复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8.4.2 符合8.1.2或者8.3要求的,恢复为免疫无疫状态。8.4.3 符合8.2.2或者8.2.3或者8.2.4要求的,恢复为非免疫无疫状态。8.4.4 感染操纵区内再次发现非免疫动物口蹄疫病毒感染或者免疫动物口蹄疫病毒传播,取消感染操纵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恢复按照8.1.2或者822或者8.2.3或者8.2.4或者8.3的要求恢复。无猪瘟区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28、无猪瘟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猪瘟区的建设与评估。2术语与定义除通则规定的术语与定义外,下列术语与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2.1猪瘟病毒感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视为发生猪瘟病毒感染。(1)分离到猪瘟病毒(疫苗株除外);(2)鉴定出猪瘟病毒抗原(疫苗株除外)或者特异性病毒核糖核酸:(3)鉴定出非免疫所致的猪瘟病毒特异性抗体。3潜伏期猪瘟的潜伏期为40天。4无猪瘟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1 与毗邻猪瘟感染国家或者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者具有人工屏隙或者地理屏隙,以有效防止猪瘟病毒传入。4.2 具有完善有效疫情报告体系。4.3 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实施。4.4 具有有效的监

29、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科学开展监测。经监测证明在过去12个月内饲养的猪(包含饲养的野猪)没有发现猪瘟临床病例与猪瘟病毒感染。5无猪瘟区的恢复5.1 不实施免疫,对发病猪采取扑杀政策后连续3个月,经监测,没有发现猪瘟临床病例或者病毒感染。5.2 对发病猪采取扑杀政策,对其他猪实施紧急免疫。5.2.1 扑杀最后一例发病动物并屠宰所有紧急免疫动物后,连续3个月进行监测,没有发现猪瘟临床病例或者病毒感染。5.2.2 不屠宰紧急免疫动物,但在扑杀最后一例发病动物后,连续3个月进行监测,没有发现猪瘟临床病例或者病毒感染。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小反刍兽疫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小反

30、刍兽疫区的建设与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3术语与定义除通则规定的术语与定义外,下列术语与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3.1 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视为发生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1)从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中分离鉴定出小反刍兽疫病毒(疫苗株除外);(2)从出现小反刍兽疫临床症状,或者与小反刍兽疫确诊或者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易感动物样品中检测出小反刍兽疫病毒的病毒抗原或者核酸(疫苗株除外);(3)从出现小反刍兽疫临床症状,与小反刍兽疫确诊或者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未经小反刍兽疫疫苗接种过的易感动物样品中检测到小反刍兽

31、疫病毒抗体。4潜伏期小反刍兽疫的潜伏期为21天。5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1 与毗邻小反刍兽疫感染国家或者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者具有人工屏障或者地理屏隙,以有效防止小反刍兽疫病毒传入。5.2 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程序与免疫合格率符合国家规定。5.3 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5.4 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实施。5.5 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开展监测。经监测证明,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临床病例。6非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5.1、5.3、5.4、5.5条款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1 经监

32、测证明,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6.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进行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63停止免疫后,未调入免疫动物。7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有限疫情建立感染操纵区的条件7.1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时,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状态暂时停止。7.2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与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划定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73开展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源,证明所有疫情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且数量有限、地理分布清晰,确认该起疫情为发生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局部范围内的有限疫情。7.4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

33、建立感染操纵区,明确感染操纵区的范围与边界。感染操纵区应当包含所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小反刍兽疫病例。感染操纵区不得小于受威胁区的范围,原则上以该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操纵区范围。7.5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与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对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处置,对其他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通过自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包含建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限制措施,易感动物不得运出感染操纵区。7.6 对整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进行排查,对感染操纵区开展持续监测,对感染操纵区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强化监测,在最后一例发病动物扑杀后至少42天没有发生新的疫情或者感染,可申请

34、感染操纵区的建成。8无小反刍兽疫区的恢复8.1 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符合7的要求,感染操纵区建成后,除感染操纵区外的其余区域可恢复为无小反刍兽疫区;感染操纵区内如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感染操纵区可申请恢复无小反刍兽疫区。8.2 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不符合7的要求,但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可申请恢复无小反刍兽疫区。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的建设与评估。2术语与定义除通则规定的术语与定义外,下列术语与定义也适用于本标

35、准。2.1 禽流感:为任何H5或者H7亚型的A型流感病毒感染,或者任何一种静脉接种致病指数(IVPl)大于1.2(或者造成至少75%死亡率作为代替指标)的其他A型流感病毒感染,可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与低致病性禽流感。2.2 禽流感病毒感染:出现下列任情形,视为发生禽流感病毒感染。(1)分离并鉴定出禽流感病毒;(2)在家禽或者家禽产品中检测到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核糖核酸(RNA)。2.3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下列禽流感病毒引起的家禽感染,定义为高致病性禽流感。(1)对6周龄易感鸡的静脉接种致病指数(IVPD大于1.2,或者对48周龄易感鸡静脉接种感染死亡率不低于75%的H5、H7亚型或者其他A型流感病毒

36、;(2)对不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H5与H7亚型流感病毒,需要进行测序,假如血凝素裂解位点存在多个碱性氨基酸,且与高致病性禽流感分离毒株的氨基酸序列相似,则认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3潜伏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潜伏期为21天。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1 与毗邻高致病性禽流感感染国家或者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者具有人工屏障或者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病毒传入。4.2 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43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实施。4.4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进行监测,并证明过去12个月内家禽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感染(不管是否存在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感染)。5无规定动

37、物疫病区发生有限疫情建立感染操纵区的条件5.1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状态暂时停止。5.2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划定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5.3 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源,证明所有疫情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且数量有限、地理分布清晰,确认该起疫情为发生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局部范围内的有限疫情。5.4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建立感染操纵区,明确感染操纵区的范围与边界。感染操纵区应当包含所有流行病学关联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感染操纵区不得小于受威胁区的

38、范围,原则上以该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操纵区范围。5.5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对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处置,对其他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通过自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包含建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限制措施,易感动物不得运出感染操纵区。5.6 对整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进行排查,对感染操纵区开展持续监测,对感染操纵区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强化监测,在最后例发病动物扑杀后至少42天没有发生新的疫情或者感染,可申请感染操纵区的建成。6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的恢复6.1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如符合5的要求,感染操纵区建成后,除感染操纵区

39、外的其余区域可恢匏为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感染操纵区内如3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感染,感染操纵区可申请恢复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接种,在最后一例感染病例扑杀后3个月,采取相应的监测等措施,经监测,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感染,能够申请恢复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无新城疫区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新城疫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新城疫区的建设与评估。2术语与定义除通则规定的术语与定义外,下列术语与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2.1新城疫通则指由新城疫病毒强毒引起的家禽感染,其毒株的毒力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毒株1日龄雏鸡脑内接种致病指数大于或者等于0.7;(2)

40、毒株F2蛋白C端(第113-116位)至少包含3个碱性氨基酸残基,Fl蛋白N端,即第117位氨基酸残基为苯丙氨酸(F),假如毒株没有上述氨基酸特征序列,则需要通过脑内接种致病指数鉴定。3潜伏期新城疫的潜伏期为21天。4无新城疫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1 与毗邻新城疫感染国家或者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者具有人工屏障或者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病毒传入。4.2 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43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实施。4.4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开展监测。经监测证明至少在过去12个月内家禽未发生过新城疫病寿强毒感染。5无新城疫区的恢复发生新城疫后,实施

41、扑杀政策,不管是否实施新城疫疫苗接种,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3个月,经监测,证明不存在新城疫病毒强毒感染,可申请恢复无新城疫区。无马流感区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马属动物无马流感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马属动物无马流感区的建设与评估。2术语与定义通则规定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潜伏期马流感的潜伏期为21天。4免疫无马流感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1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马流感临床病例。4.2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经监测没有发现马流感病毒循环。4.3 无马流感区内易感动物均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4.4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

42、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4.4.1 装运之日无马流感临床症状。4.4.2 装运前21天,在官方报告无马流感的养殖场隔离饲养,饲养期间无马流感病例报告,在装运前21-90天按免疫程序进行了马流感免疫。5非免疫无马流感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1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马流感临床病例。5.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马流感免疫接种,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过免疫接种动物。5.3 过去12个月,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经监测没有发现马流感病毒感染。5.4 引入的马属动物需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5.4.1 装运之日无

43、马流感临床症状。5.4.2 装运前21天,在官方报告无马流感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马流感病例报告。5.4.3 马属动物来源于非免疫无马流感区。5.5 免疫无马流感区转为非免疫无马流感区时,应当在最后一匹马停止免疫接种后12个月,经监测没有发现马流感病毒感染。6无马流感区的恢复6.1 免疫无马流感区发生马流感后,恢复免疫无马流感区的条件: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对同群动物强化免疫接种,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至少12个月内没有发现马流感临床病例及病原感染。6.2 非免疫无马流感区发生马流感后,恢复非免疫无马流感区的条件: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至少12

44、个月内没有发现马流感临床病例及病原感染。无亨德拉病区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马属动物无亨德拉病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马属动物无亨德拉病区的建设与评估。2术语与定义通则规定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潜伏期亨德拉病的潜伏期为16天。4无亨德拉病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1 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亨德拉病临床病例。4.2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猪与果蝠等野生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亨德拉病病毒感染。4.3 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果蝠与马属动物、猪等接触。4.4 引入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4.4.1 装运之日,无亨德拉病临床症状。4

45、.4.2 装运前16天,在官方报告无亨德拉病的养殖场饲养,饲养期间无亨德拉病报告。5无亨德拉病区的恢复发生亨德拉病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至少6个月内没有发现亨德拉临床病例及病原感染。无西尼罗河热区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马属动物无西尼罗河热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马属动物无西尼罗河热区的建设与评估。2术语与定义通则规定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潜伏期西尼罗河热的潜伏期为15天。4无西尼罗河热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1 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西尼罗河热的临床病例。4.2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马属动物的西尼罗河热病毒感染。4.3

46、过去的12个月内,对鸟类、蚊等传播媒介进行监测,没有发现西尼罗河热病毒感染。4.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播媒介与马属动物直接接触。4.5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4.5.1 装运之日,无西尼罗河热临床症状。4.5.2 装运前15天,在官方报告无西尼罗河热的养殖场隔离饲养,饲养期间无西尼罗河热病例报告。5无西尼罗河热区的恢复发生西尼罗河热后,实施扑杀政策,对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至少6个月内没有发现西尼罗河热临床病例及病原感染。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马属动物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马属动物无伊氏锥虫病区的建设与评估。2术语与定义通则规定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潜伏期伊氏锥虫病的潜伏期为60天。4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除遵守通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1 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马属动物与有关易感动物(包含骆驼、猪、牛、羊等)伊氏锥虫病的临床病例。4.2 在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开展监测,没有发现伊氏锥虫感染。4.3 对有关易感动物(包含骆驼、猪、牛、羊等)与虻等传播媒介进行监测。4.3.1 在过去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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