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内饰件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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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内饰件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60: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2005-12-01 实施2005-10-10公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与受理4. 2型式试验5. 3初始工厂审查6.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 5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1. 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 2认证证书的变更6. 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与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 加施方式6.4 加施位置7 .收费

2、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使用单一型或者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含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与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2 .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使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O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委托与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 3初始工厂审查1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5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

3、的委托与受理4. 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下列要紧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4. 1.1.1层积复合材料D各层材质及厚度;5. 2)加工工艺:6. 1.1.2单一材料1)材质;2)加工工艺;6.1 .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Io6.2 产品抽样检测4. 2.1产品抽样5. 2.1.1抽样原则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6. 2.1.2抽样时机通常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能够与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7. 2.1.3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含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

4、低于样品的10倍。抽取的标准试样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从抽取的样品上截取五块(件)标准试样。假如沿不一致方向有不一致燃烧速度的内饰材料,则应在不一致方向截取试样。试样规格为356InnlXlOonm1。若内饰件的形状与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的标准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1)假如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2)假如内饰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3)假如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或者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则不能按照本规则进行认证;宽度

5、小于3mm,的内饰件也不能按照本规则进行认证。4. 2.1.4试验样品及有关资料的处置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己经确认合格的样品与有关资料。5. 2.2检测标准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注:标准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6. 3初始工厂审查7. 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通常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通常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8. 3.2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9. 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为本规则覆盖

6、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含下列内容:D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与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4)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者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2)。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7、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与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

8、发生的工作口,包含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通常为5个工作口,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与证书制作时间通常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监督4.5.1监督的频次4. 5.Ll通常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5. 5.L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D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

9、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说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者一致性时。4.5.2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能够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能够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通常为1至2个人口。4.

10、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o5. 5.2.3产品抽样检测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含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见4.2.1.3o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根据本规则中的第4.2.2条。6. 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能够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

11、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 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7. 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假如其产品发生下列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与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者工厂信息(名称与/或者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与/或者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

12、有效与/或者换发认证证书。5 .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与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与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务必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同意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6.3加施方式能够使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与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使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6.4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

13、的适当位置或者其最小外包装上。7.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 .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1.1 单一材料1.1.1 产品名称;1.1.2 材质;1.1.3 正面颜色及厚度;1.1.4 编织/制造方式。1.2 层积复合材料1.2.1 产品名称1.2.2 各层材质、厚度及编织/制造方式;1.2.3 排列方式;1.2.4 加工工艺;1.2.5 表层颜色;1.3 内饰零件尺寸:长X宽X高;1.4 添加剂的种类与比例(如有)。2

14、.足以识别产品要紧特征的照片。3 .层积复合材料内饰件产品材料剖面示意图。4 .产品关键原材料清单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为:单一材料与层积复合材料等;4 .2清单中至少要包含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与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要紧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含: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5.4 与附件2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与职责规定文件等。6 .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8 .指定认证机构

15、需要的其他文件。附件2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职责与资源1. 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不管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下列方面的职责与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事实上施与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与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与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

16、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1.2资源工厂应配备务必的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固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文件与记录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者类似文件,与为确保产品质量的有关过程有效运作与操纵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含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与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

17、标准或者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2. 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与资料进行有效的操纵。这些操纵应确保:a)文件公布前与更换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换与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与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储存期限。3采购与进货检验3.1供应商的操纵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与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与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含对关键零部件或者材料供

18、应商实行产品与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与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储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与日常管理记录。3. 2关键零部件与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与材料的检验或者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含检验项目、方法、频次与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与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零部件与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能够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储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者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4生产过程操纵与过程检验4. 1过程准备4.1.1 工厂

19、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磁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假如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L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操纵提供输入。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4. 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与产品特性进行监控。4.4 工厂应建立凭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与关键设备预防性保护系统。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4.6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适当

20、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5例行检验与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与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含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储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与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与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汽车内饰件产品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汽车内饰件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燃烧特性,检测根据见本规则4.2.2。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与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

21、与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检验与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6. 1校准与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校准或者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者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与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储存设备的校准记录。6.2测量系统分析为分析测量与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储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与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6.3实验室管理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含进行检验、试验或者

22、校准服务的能力。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者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含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者校准服务。7不合格品的操纵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操纵程序,内容应包含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与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存应包含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者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未经确定或者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废旧产品务必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操纵。应储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内部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与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对

23、工厂的投诉特别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储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操纵,以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与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操纵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有关标准的符合性或者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0包装、搬运与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与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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