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一对一”“多对一”结对关爱工作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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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一对一“多对一”结对关爱工作目录“五看六问六落实”1生活保障政策2医疗康复政策10教育保障政策14就业扶持政策20住房安全政策26权益维护政策28五看六问六落实一、“五看”:看环境、看状态、看生活、看安全、看家境。二、“六问”:问生活、问学习、问政策、问健康、问困难、问需求。三、“六落实”:落实好生活保障政策、医疗康复政策、教育保障政策、就业扶持政策、住房安全政策、权益维护政策。生活保障政策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二、(一)纳入条件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2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

2、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等特殊情况的人员,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二)目前我县保障标准1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28元/人.月。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38元/人.年。(三)目前我县补助标准1 .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按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与全县城市最低标准728元/人.月的差额进行补差发放。2 .农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A类504元/人月;B类310元/人.月;(3类250元/人.月。(四)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最低

3、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省政府救助平台或一部手机办低保)提出申请。三、临时救助政策(一)什么是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二)临时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三)临时救助标准1.支出型救助标准。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

4、3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含)。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O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四)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省政府救助平台或一部手机办低保)提出申请。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一)特困人员认定

5、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二)目前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 .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947元发放。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4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7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各生活自理能力

6、)57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场)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三)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省政府救助平台或一部手机办低保)提出申请。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 .申请条件。保障对象为大磊户籍,残疾等级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符合一、二级重度残疾且未领取因公致残、特困供养、离休等护理费补贴(津贴)的持证残疾人。2 .申领程序。自愿申请。由残疾人

7、、监护人或其他委托人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社会保障卡信息等。逐级审核。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进行申请条件初审,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将其信息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后提交县残联复核,主要审核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和有关政策衔接,残联审核后提交县民政进行全面审核审定。3 .保障标准。重度一级残疾人护理费补贴100元/月,二级残疾人护理费补贴90元/月,按月发放。(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 .申请条件。保障对象为大磊户籍,低保家庭中的一至四级持证残疾人,且未领取因公致残、特困供养、孤儿、离休等生活费补贴(津贴)的持证残疾人。2 .申领程序。自愿申请。由残疾人

8、、监护人或其他委托人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社会保障卡信息等。逐级审核。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进行申请条件初审,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将其信息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后提交县残联复核,主要审核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和有关政策衔接,残联审核后提交县民政进行全面审核审定。3 .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90元/月,按月发放。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感染儿童定期生活补贴(一)孤儿定期生活补贴1 .申请条件。保障对象为大磊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 .申领程序。申请。由孤儿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或者户口所在

9、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的失踪证明、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监护养育协议、监护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查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采取进行入户、邻里作证、调取取证等方式进行查验,对符合申请审批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确认。县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再次进行查验,确认符合条件的,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3 .保障标准。月保障标准为1340元,按月发放。(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期生活补贴1 .申请条件。保障对象为大磊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

10、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2 .申领程序。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父母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监护养育协议、监护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查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采取进行入户、邻里作证、调取取证等方

11、式进行查验,对符合申请审批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确认。县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再次进行查验,确认符合条件的,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3 .保障标准。月保障标准为1340元,按月发放。(三)艾滋病感染儿童定期生活补贴1 .申请条件。保障对象为大磊户籍感染艾滋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 .申领程序。申请。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审核和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

12、见。3 .保障标准。月保障标准为1340元,按月发放。六、中央和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一)实施时间当年12月至次年5月。(二)补贴对象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群众。(三)补贴依据对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四)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相关要求,按照年度总体目标和资金绩效指标做好受灾困难基本生活救助。(1)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

13、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2)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视情况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3)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补贴发放方式补贴资金通过省惠农“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

14、。(六)补贴发放流程数据采集一补贴公示数据审核补贴兑付。医疗康复政策-、城乡居民资助参保政策孤儿按照年度个人应缴费金额全额资助参保。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丧失劳动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方式:按照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要求,采取差额筹资缴费时直接资助或全额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进行补助。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村级(含卫生服务站)协议医疗机构,报销70%,一级协议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协议医疗机构,报销25%,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报销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

15、付限额400元,住院期间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一级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报销90%;二级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报销80%,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报销68%;州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报销60%,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报销50%;省级及省外协议医疗机构起付线12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报销60%,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报销40%o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

16、以上(不含)的,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起付线较普通参保人降低50%为3000元。2,分段支付标准:6000(不含)-1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60%;1万元(不含)-3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65%;3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75%;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80%;农村低收入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农村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3000元以上(不含)的,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分段支付标准:3000元(不含)一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80%;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85%o3.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17、(农村低收入人口取消大病封顶线)。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是针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06岁儿童、孕产妇、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残疾人、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重点人群及三类重点监测人群患者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落实“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签约后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提供服务,提供健康知识和政策宣传服务,发现病情变化提供转诊建议等服务。五、大病专项救治对患有36种大病的脱贫户和重点监测人群按照“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做到“应治尽治”。按照“一人一档

18、一方案要求规范管理。“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先诊疗后付费对象有一般脱贫户和重点监测人群。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不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困难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六、残疾人在康复医疗方面的优惠政策1 .国家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给予救助。2 .精神病患者住院根据报销清单可以享受住院补助(每年最高4000元),长期服药者根据门诊票据每年可享受500元服药

19、补助。3 .有辅具(轮椅、拐杖、助听器等)需求的残疾人可以到县残联免费申领。4 .对有假肢安排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七、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政策重度残疾人家庭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可以向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县残联根据省州项目统筹安排到各乡镇实施补助标准为:6000元/户。教育保障政策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助学金按照州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助学金工作手册(试行)执行。此资助项目为省政府出台政策,按照地方先行、中央奖补的方式,资金由中央、省、州、县按照80:17:0.3:2.7比例进行配套。项目由各学校组织实施,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元。补助范围:大磊县内幼儿园在籍在校学前教育家庭

20、经济困难儿童(重点资助脱贫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边缘易致贫家庭儿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申请条件:按照大磊县教育体育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大磊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麻教体联发20201号)要求认定为困难的儿童。审批程序:由各幼儿园按照上级下达资金总额(资助名额),结合补助对象范围,对申请儿童进行评审、公示。执行期限:该项目自2011年起实施,未明确终止期限。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手册(试行)执行。此项目为国家实施政策。

21、资金由中央、省、州、县按照50:42.5:0.75:6.75比例进行配套。项目由各学校组织实施。资助标准为:小学住校生每生每学期500元,非住校生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住校生每生每学期625元,初中非住校生每生每学期312.5元。补助范围:大磊县内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为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全覆盖,其余名额在其他贫困学生中推荐评选。申请条件:按照大磊县教育体育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大磊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麻教体联发20201号)要求认定为困难的学生。审批程序:由各学校按照上级下达资金总额(资助名额),结合补助对象范围,

22、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公示。执行期限:该项目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未明确终止期限。三、普高国家助学金按照州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手册(试行)执行。此资助项目为国家实施政策。资金由中央、省、州、县按照80:17:0.3:2.7比例进行配套。项目由各学校组织实施。资助标准一等为每生每学期1250元,二等为每生每学期750元。补助范围: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脱贫不稳定、突发重大困难户、收入严重缩减等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纳入一等助学金,剩余名额在其他贫困学生中推荐评选。申请条件:按照大磊县教育体育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大磊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3、麻教体联发20201号)要求认定为困难的学生。审批程序:由各学校按照上级下达资金总额(资助名额),结合补助对象范围,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公示。执行期限:该项目自2014年起实施,未明确终止期限。四、普高免学费按照州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手册(试行)执行。此资助项目为国家实施政策。资金由中央、省、州、县按照80:17:0.3:2.7比例进行配套。补助范围: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的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全覆盖,项目由各学校组织实施。资助标准民中为每学期500元、二中为每学期400元。申请条件:按照大磊县教育体育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大磊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4、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麻教体联发20201号)要求认定为上述四类的学生。审批程序:由各学校按照认定的四类学生进行审核、公示后学校直接给予免收学杂费。执行期限:该项目自2016年起实施,未明确终止期限。五、普高脱贫户学生生活费按照省精准实施方案和普高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教贷(2017)17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教发20228号)执行。此资助项目为省政府出台政策,资金由省、县按照85:15比例进行配套。项目由各学校组织实施。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250元。补助范围分两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的脱贫不稳定学生、边缘易致贫学生

25、和突发重大困难学生全覆盖。申请条件:按照大磊县教育体育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大磊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麻教体联发20201号)要求认定为上述补助范围的学生。审批程序:由各学校按照认定的上述补助范围内的学生进行审核、公示。执行期限:该项目自2017年起实施,至2025年结束。六、中职国家助学金按照州中职学生资助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金由中央、省、州、县按照80:17:0.3:2.7比例进行配套。项目由县职中组织实施。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IOoO元。补助范围:在大磊县职中就读的有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户口的学生按20%的比例评选资助

26、对象。申请条件:在大磊县职中就读的有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审批程序:由学校按照补助范围进行审核、公示。执行期限:该项目自2014年起实施,未明确终止期限。七、中职免学费按照州中职学生资助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此资助项目为国家实施政策。资金由中央、省、州、县按照80:17:0.3:2.7比例进行配套。项目由县职中组织实施。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TLo补助范围: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全覆盖,大磊为集中连片地区,全覆盖一、二、三年级学生。申请条件:在大磊县职中就读有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审批程序:由学校按照补助范围进行审核、公示后学校直接给予免除学杂费。执行期限:该项目自2

27、014年起实施,未明确终止期限。八、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政策读普通高中及大专、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可以向县残联申请助学资助,每年79月到县残联申请,提供残疾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填报申请表,县残联根据省、州项目和资金情况,进行资助,资助标准:高中1000元/人/年、大专2000元/人/年、本科3000元/人/年。就业扶持政策一、创业担保贷款(一)政策要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

28、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3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二)享受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在我省创业不受户口区域、行业限制。(三)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含合伙创业的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

29、含编内编外人员)、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经营实体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对拟申请的贷款资金有明确的经营用途;申请人无不良的征信记录;申请人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人为合伙创业股东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

30、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四)审批程序: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经办单位、担保机构审核,审核后移交承贷银行办理。(五)执行期限:无。二、职业技能培训(一)政策要点: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二)享受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

31、类人员。(三)申请条件:按照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四)申请流程: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名登记。(五)执行期限:无。三、基层就业奖补(一)政策要点: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二)享受对象: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三)申请条件: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从2022年1

32、月1日起计算)。(四)申请流程:申报人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花名册、银行卡复印件到就业企业所在地县(市)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五)执行期限:无四、就业见习补贴(一)政策要点:实施万名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照规定给予省级就业见习补贴15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再提高500元。对计划组织实施到位、募集岗位多、岗位质量好、实施效果佳的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有条件的地区或用人单位要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

33、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二)享受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三)申请条件:设立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织见习对象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四)申请流程:向见习基地申请。(五)执行期限:无。五、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政策要点:对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经营实体,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二)享受对象:返乡入乡人员。(三)申请条件:外出务工后回到家乡首次创办经营实体,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四)申请流程:持外出务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营

34、业执照复印件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五)执行期限:2020年3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六、大学生创业补贴(一)政策要点: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大磊县内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创业补贴扶持。大学生创业补贴优先扶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用于创业经营活动。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无偿创业补贴。(二)享受对象: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大磊县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三)申请条件:在大磊县内自主创业。(四)申请流程: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县

35、(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各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开展项目实地调查,填写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现场查验情况表(现场查验人员至少2人),向州级推荐申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复审。对拟认定的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州级予以认定,将拟认定项目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五)执行期限:无。七、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1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补助政策:创办经济实体并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享受1万元的就业创业示范补助(根据省、州残联下达任务数)。2 .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补助政策:省外转移就业的

36、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100O元;州外省内转移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500元(根据省、州残联下达任务数)。3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助政策:当年毕业高校残疾人学生,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就业补助。24住房安全政策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政策一、范围和对象()范围。全县范围农村地区。(二)对象。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

37、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生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三)不列为改造对象的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列为改造对象: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扶持且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标准的;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二、审批流程农户申请一村评议一乡镇审核一县审批程序,每个环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1 .农房安全认定。由县级住建部门对乡镇业务员开展认定技术培训,由乡镇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并对认定结果负总责。2

38、.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实行农户自愿申请原则,对农户自行申请困难的,可由村组干部或驻村工作队员帮助申请。3 .民主评议。住房被认定为C级或D级、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户,由村委会组织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的,由村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农户信息在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 .乡镇审核。乡镇组织工作人员按当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对申请户是否符合纳入改造范围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乡镇将符合条件的农户信息在乡镇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级审批。5 .县级审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查,

39、并批准实施。三、执行期限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我县下达的任务为准。权益维护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40、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

41、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

42、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十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

43、、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

44、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第十四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

45、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

46、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

47、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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