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社区服务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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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泉县社区服务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突泉县社区服务业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是经突泉县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是由突泉县境内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单位、团体、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公益志愿者、企业、行业专业人士,以及与此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等依法自愿组成的县域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建设和谐社区、推进社区服务事业为目标,顺应政府职能转化趋势,秉承“服务政府、服务群众、服务会员的宗旨,坚持养老、助残、便民的核心理念,健全党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工作,承接政府委托

2、的社区服务职能,积极拓展社区服务。通过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市场资源,逐步实现社区服务事业社会化和产业化。同时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之间的交流,培育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生活素质,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突泉县党群服务中心、突泉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住所为突泉县突泉镇湖西路:突泉镇政府对面。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六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突泉县党群服务中心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第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3、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八条成立协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及时换届。第九条协会党支部负有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协会党支部成员应履行“一岗双责”。第十条协会党支部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协会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协会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协会人才队伍,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监督;加强基层社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社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或决议。第十一条协会党

4、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执行。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监督服务质量,促使社区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同时整合社区服务各业态资源,对接社区服务需求与社区服务供给,努力提升社区服务品质;(三)、搭建社区服务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动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交流、加强社区服务业内部联系与协作,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共同发展;(四)、协助行业部门开展行业调研与统计,为制定社区相关社区服务标准提供建议,整合、协调社

5、区资源,开展社区社会化、信息化服务工作,学术研究、社区服务建设方面普及工作,社区服务相关培训、社区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五)、组织开展各类社区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社区环境治理、保洁服务,总结专业化社区服务工作经验,研究专业化社区服务工作方法,协助政府管理、规范专业化社区服务工作;(六)、接受委托开展社区服务的相关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七)、组织在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社区工作、老年人工作、青少年工作、妇女工作、残疾人工作、司法矫正等领域推广专业化社区服务工作。(八)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争取政府相关授权,

6、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队伍管理与监督;(九)、引导社会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加入本会,凝聚社会力量,发挥社会优势,合力推进社区治理,全面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十卜推动社区企业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强化政策引领作用,为社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推动社区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第四章会员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四条会员入会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协会;(三)从事与行业相关的业务;(四)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

7、请及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会员证。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和信息资料的优先权;(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服务活动的优先、优惠权;(五)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六)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七)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诉求;(八)有权申请入会和退会。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事项;(五)向本协会反映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个人信用资料,及时

8、、准确提供当地农产品供求信息;(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违法行为的,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

9、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本协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建议和意见;(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七)决定本协会各机构的设立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协会内

10、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协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单位理事人选变更时,实行单位递补制。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社会名人、学者、行业专家、企业家等成为理事会荣誉成员。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O第三十

11、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

12、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事关本协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设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分工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工作。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设

13、专职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处理本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协调协会内部事务;(三)提名本协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负责处理其它事务。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和赞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实体缴纳的资产收益和分支机构上缴的管理费;(七)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4、,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突泉县供销合作社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15、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突泉县党群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生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突泉县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经突泉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突泉县党群服务中心和突泉县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章程自2023年6月17日经突泉县社区服务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章程自突泉县党群服务中心核准之日起生效。202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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