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支持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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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支持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5)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在借鉴国内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新型产业用地(MO)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内涵本意见所称新型产业用地(MO)是在国土空间用地分类“工业用地”二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三级类,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

2、、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服务设施的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大型商场、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食堂以及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零售商业等配套服务功能用房。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产业功能区管理范围。新型产业用地(MO)实行准入管理,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对项目及开发主体准入进行认定。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

3、务局等部门制定本市新型产业用地(MO)产业准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规划管理(-)新型产业用地(MO)应规划布局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产业功能区范围内,由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O)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实施规模、范围和项目选址等,报属地政府批准。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连片或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少于50亩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企业自用;从严限制新增用地规划为可分割M0。(二)规范已供工业用地转型升级,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O)准入标准的已供工业用地,按照依法依规、提高效率的原则,简化用地性质调整程序,由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向属地政府提出调整

4、为新型产业用地(MO)的申请,由属地政府组织对拟调整工业用地进行审批。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意见按程序启动控规调整,并按控规调整成果出具规划条件,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等手续。(三)新型产业用地(MO)容积率原则控制在2.0-4.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承载力的前提下,由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引进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提出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建议。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o其中,集体宿舍及员工倒班房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建筑设计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

5、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办公配建标准配置。四、供地管理(-)新型产业用地(MO)分为新供应和已供地调整两种类型。新型产业用地(MO)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总规模的5%,新供应Mo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10%。(二)新供应MO须采用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符合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鼓励类重大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报政府批准同意,出让年限可按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鼓励采取租赁

6、方式供地,租赁年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后可申请续期租赁或出让。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前,应当与属地政府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虬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在土地公开供应时一并向社会公告,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是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市经信局负责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属地政府或管委会参照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示范文本拟定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并向市经信主管部门报备。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投入产出指标、分割转让条件、无偿移交产业用

7、房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相关条款。(三)符合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布局和准入标准的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出让年限按不超过原土地使用剩余年限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前,应当与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参照新供MO要求执行。(四)土地出让(租赁)价格按照以下公式核算:L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MO)的土地出让(租赁)起始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X=NX(M50+30%B40)其中:X为所在地新型产业用地(MO)出让起始价;M为所在地工业用地的评估地价;B为所在地商服用地的评估地价;N为土地实际出让(租赁)年

8、限。2.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O应按不低于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Y=NM50+30%B40(1+Q)-GY为己出让工业用地调整为Mo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M为所在地工业用地的评估地价;B为所在地商服用地的评估地价;N为原土地使用剩余年限;Q为可分割比例;G为原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G=原工业用地取得地价/原工业用地出让年限X调整用途期日原工业用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五、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新型产业用地,竣工验收满五年,且经属地政府按照产业准入条件实施达产考核通过的项目,其产业用房可按不超过项目范围内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进行分割转让。配套

9、用房不得分割登记、转让、抵押,该条款应纳入供地方案并在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二)分割转让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产业功能区内工业厂房分割转让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德自然资发(2021)205号)相关要求及程序办理。(三)新型产业用地(MO)在国土空间用地分类中,均为工业用地,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附记中备注为新型产业用地(MO),房屋用途登记为“工业”,附记中备注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O)的部分产业用房达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外)。六、履约管理属地政府或管委会为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发展监管主体,应当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对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达产验收工作。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以及配套用房设计、报批、建设、验收等手续不得早于产业用房办理等相关条款,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履约协议书,强化项目履约监管。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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