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串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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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串讲主讲人:陈清浦第一章刑法概说第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属于刑事法,实体法,公法。二、刑法的分类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刑法的性质广泛性不完整性强制性补充性二、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第一,行为规制机能第二,法益保护机能第三,自由保障机能第三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编,章,节,条,款,项。“但书”二、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一

2、)刑法解释的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树立法治观念。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要求合理解释刑法。要求正确定罪量刑0第二节平等适

3、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思想基础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首先,平等地保护法益。其次,平等地认定犯罪。再次,平等地裁量刑罚。最后,平等地执行刑罚。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二)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三)刑的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J不适用的三种特殊情况我国刑法第6条第2

4、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J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J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原则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二)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

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三)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6、;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概说第节犯罪的特征一、犯罪的特征概述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第一节犯罪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事实上是指行为符合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违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7、、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二、法定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前者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此时的身份称为构成身份;后者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此时的身份称为加减身份。(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五)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第五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

8、机整体。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3、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4、犯罪构成并不是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5、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6、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7、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二、犯罪构成的要件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2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3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4 .共同的构

9、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5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二、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 .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10、危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2 .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

11、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三、行为对象行为对象(也称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行为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行为对象。二者区别: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

12、。(2)特定的行为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3)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4)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四、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二)结果形态与犯罪分类1 .侵害犯与危险犯侵害犯是指以造成定的法益侵害为条件的犯罪;危险犯则是以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为要件的犯罪。2 .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结果犯是以发生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犯是指不以发生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个

13、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3 .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犯罪构成符合性也在持续的情况。第四节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14、;一般犯罪主体;特殊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法定年龄1 .刑事法定年龄的概念刑事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第四节犯罪主体2 .刑事法定年龄的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律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15、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第四节犯罪主体(二)辨认控制能力1 .辨认控制能力的概念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第四节犯罪主体2 .辨认控制能力的种类(1)完全辨认控制能力(2)相对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有相对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3)部分辨认控制能力,是指由于某种精神病导致对某类犯罪没有辨认控制能力,而对其他犯罪具有完全辨认控制能力。(4)减轻辨认控制能

16、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减轻辨认控制能力的人。(5)限制辨认控制能力,即行为人由于精神障碍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或者减低。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辨认控制能力。(6)无辨认控制能力,即行为人对一切犯罪都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第四节犯罪主体3.辨认控制能力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于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17、处罚。(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一)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2)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单位犯罪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这不是绝对的。单位犯

18、罪的刑事责任的特点:(1)整体性(2)双重性(3)局限性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二)故意的种类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

19、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三、犯罪过失(一)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二)过失的种类1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2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

20、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四、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一)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二)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21、防卫(四)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一节正当防卫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的条件(一)法益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

22、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参见刑法第21条第3款o(二)危险正在发生(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四)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法令行为二、正当业务行为三、被害人的承诺四、自救行为五、义务冲突第七章故意犯罪形态第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23、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二、犯罪未遂的特征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犯罪未得逞(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

24、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节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中止的时间性(一)中止的自动性(三)中止的客观性(四)中止的有效性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八章共同犯罪第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二、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

25、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三、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二是组织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四是帮助行为。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26、:(1)人数较多。(2)较为固定。(3)目的明确。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我国刑法根据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由于教唆犯具有特殊性,刑法还特别规定了教唆犯。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的概念与种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第四节共犯人的分

27、类及其刑事责任(三)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四、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

28、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 .必须有教唆行为。3 .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的处罚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教唆不满

29、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九章罪数罪数,是指个人所犯之罪或者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数量。第一节罪数的区分区分罪数的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3)继

30、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具体的法益。(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三、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一)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对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应采用如下原则处理:1.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

31、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2.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第三节法定的罪一、结合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

32、为新罪的一部分。(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二、集合犯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一般认为,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犯的基本特征有:(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二、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

33、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基本的吸收关系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社会危害大、罪质重、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社会危害性小、罪质轻、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第三节法定的一罪第三节法定的,罪三、牵连犯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1)必须

34、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重罪处罚或者从重罪从重处罚。第十章刑罚概说第节刑罚的概念1、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2、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首先,严厉程度不同;其次,适

35、用对象不同;再次,适用机关不同;又次,适用根据不同;最后,确立机关不同。第二节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包括特殊预防与般预防。第三节刑罚的功能(一)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1 .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2 .个别威慑功能。3 .教育感化功能。(二)赖以实现般预防的刑罚功能1.i般威慑功能。4 .法制教育功能。5 .安抚、补偿功能。6 .强化规范意识功能。第十一章刑罚的体系第一节主刑一、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一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二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

36、刑罚处罚。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三是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四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第一节主刑二、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首先,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其次,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最后,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

37、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一节主刑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与内容如下:其一,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其二,有期徒刑具有定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其三,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第一节主刑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与内容如下:第一,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法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第二,无期

38、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三,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一节主刑五、死刑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2.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虽然只能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但决不意味着对规定了死刑的犯罪都应当判处死刑O3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4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

39、人民法院进行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 .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第一节主刑死刑缓期执行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第二

40、节附加刑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即应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

41、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第二节附加刑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

42、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第二节附加刑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人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第十二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量刑概念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二、量刑原则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

43、根据。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1 .认真查清犯罪事实。2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3 .全面掌握犯罪情节。4 .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1 .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2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3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4 .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第二节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二、量刑情节的分类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

44、可以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性质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以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第二节量刑情节三、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定之罪的情况。(一)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

45、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此外,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第二节量刑情节(一)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 .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三)对累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二节量刑情节四、自首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二)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法律后果刑法第67条第1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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