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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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二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9月1日印发1 .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3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4 .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5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6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7 .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8 .井口标高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相差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9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

2、或配备齐专用探放水设备。10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IL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采取防火措施。12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13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14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5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6 .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他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17 .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18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1

3、9 .巷道或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20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1 .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22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防护装置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23 .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24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二十四条)”的解读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4、欢迎指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解读: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1.1安全出口的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Om的,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6.1.1.2 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6.1.1.3 作为主要安全

5、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装备梯子间。6.1.1.4 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应设应急提升设施或梯子间,深度超过300m的井筒设置梯子间时,应在井筒无马头门段设置与梯子间相通的休息碉室休息碉室间距不大于15Om洞室宽度不小于1.5m深度不小于2.0m,高度不小于L2m。6.1.1.5 用于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和矿用电梯应采用双回路供电。6.1.1.6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解读: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

6、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

7、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9月6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6日发布)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2 .中1.2米以下(不含中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 .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 .JKA型

8、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 .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 .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7 .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8 .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 .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0 .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1 .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2 .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3 .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4 .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

9、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5 .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6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7 .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8 .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9 .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10、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2月13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1 .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2 .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3 .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

11、即禁止使用);4,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6 .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7 .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8 .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 .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

12、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解读: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

13、.10条要求: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1)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刨面图);(2)开拓系统图;(3)中段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井上、井下对照图;(6)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7)通讯系统图;(8)供配电系统图;(9)井下避灾线路图;(10)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图中应正确标记:(1)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2)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位置、名称和尺寸;(3)通风、防尘、防火、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4)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5)井下通讯设备位置;(6)采空

14、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解读:露天转地下开采,如果地表与井下井巷形成贯通,水经由与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垫层空隙流入地下采场,可能酿成淹井事故。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晞、堵、排等相应措施。未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解读: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库、溪流、河流等。地表水系穿越矿区而未采取相应防治水措施会导致地表水进入井下巷道,可能引发淹井事故。对于地表水系穿越矿区,矿山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等实

15、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诸如河流改道或留防水隔离矿柱、排干、设置截(排)洪沟、帷幕注浆等措施。没有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8.4规井下排水设施规定:6.8.4.1 主要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最低中段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4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超过2000mVh时,应能容纳2h的正常涌水量,且不小于8000m3,应能及时清理水仓中的淤泥,水仓有效容积不小于总容积的70%o6.8.4.2 井下最低中段的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L个通往中段

16、巷道并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通达上一水平。水泵房地面至少高出书泵房入口巷道底板05m;潜没式泵房应设两个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6.8.4.3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工作泵应能在20h内排除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泵和备用泵应在24h内排除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备用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能力的50%;检修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能力的25%o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6.8.4.4 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工作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泵在20h内排除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全部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

17、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除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完成正常排水任务。(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8.2.3条规定:矿井(竖井、斜井、平碉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I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解读:水文地质类型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勘探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中给出,一般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种类型。水文地质类型为

18、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机构主要的工作包括:水文地质调查、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计划、检查防治水设施的状况等。探放水作业队伍应有由经验的人员组成,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探放水作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不能使用普通电钻及凿岩设备进行探放水。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2 .没有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3 .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8.33

19、条规定:矿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要水泵房和变电所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不低于0.1MPa。水仓与水泵之间应隔开,隔墙、水仓与配水井之间的配水阀的压力等级应与防水门相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水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力且高于一个中段高度的水压。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有可能突然大量用水区域的巷道和专用的截水、防水巷道应设置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压力。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可以随时启用。(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解读:金

20、属非金属矿山的自燃发火,由于燃烧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氢,易造成人员的伤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9.2.1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应设井下监测系统,实现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监测内容应包括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等,应系统研究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有沼气渗出的矿山,应加强沼气监测。第6.9.2.2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主要运输巷道、总进风巷、总回风道,均应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注浆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

21、的矿床最短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及时充填采空区。一应有灭火的应急预案;一采用黄泥或其他物料注浆灭火时应按应急预案规定的钻孔网度、材料浓度和注浆系数进行;- -应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应清理采场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迸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83.5条规定: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主要包括: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

22、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解读:在强降雨天气或洪水期间,地表水水位大幅上涨,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容易发生淹井事故,因此必须实施停产撤人,以防止发生淹井事故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的矿井或由于地面沉降、开裂、塌陷易导致地表水进入井巷、采空区的矿井。强降雨或叫强降水,指降水强度很大的雨,以下情况为强降雨:Q)I小时内的雨量为16毫米或以上的雨;(2)24小时内的雨量为50

23、毫米或以上的雨。洪水指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解读: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是指在两个矿山的开采错动线有交集,形成一个互相影响的区域。开采错动线重叠的矿山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严格按设计采取留设境界矿柱等相应措施。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

24、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解读:矿山开采错动线内的地表区域随着开采活动的进行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沉和塌陷,对地表存在的居民村庄、设备设施有着巨大的安全风险。矿山企业必须组织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一般应采取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居民村庄进行搬迁,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重要设备设施采取留设保安矿柱或搬迁等措施。如果设计中明确了分期实施,则对照时间节点核对是否完成。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解读:保安矿柱包括为保护工业场地和井筒、巷道、碉室安全与稳定,以及防止某些灾害发生的

25、矿柱;为保护矿房安全回采的顶柱、底柱和间柱洎燃发火矿床用于隔离火区的防火矿柱;为防止水、流沙突然涌入的防水隔离矿柱;以及相邻两矿山之间留设的隔离矿柱。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擅自开采矿柱或者未按照设计回采矿柱;2 .未按照设计位置留设矿柱;3 .留设的矿柱尺寸小于设计值。(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解读:采空区不及时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顶板大面积冒落,产生巨大的空气冲击波,严重时还易造成地表塌陷,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采空区的处理方法通常有充填、崩落和隔离。未按照设计的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

26、安全事故隐患:1.未按照设计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采空区;2 .超过设计要求的处理时间。(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解读:地压对井巷和建筑设施的破坏、对矿床的开采影响是很大的,如果对其控制和管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永久巷道存在严重变形;3 .发生过严重地压现象;4 .存在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1.14条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循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做好现场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

27、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围挡设施,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或采空区。6.3.1.15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解读: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易导致巷道或采场顶板因支护形式不当或强度不够而引发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7.1条、6.2.7.2条和6.2.73条对井巷支护有如下规定:6.

28、2.7.1不应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为永久支护;6.2.7.2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6.2.73井巷施工设计中应规定井巷支护方法和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中途停止掘进时应及时支护至工作面。巷道或者采场顶板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中第6.621规定:地下矿山应采用机械通风。设有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

29、调整通风系统;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山应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备、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6.6.2.2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60%;6.6.23矿山形成系统通风、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6.6.2.4进入矿山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主要进风风流不应直接通过采空区或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放射性矿山回风井与进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mo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矿区环境

30、造成危害。(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解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1条对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备有如下规定:(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每个班组至少配备一台)。(2)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1条和4.2条对自救器的配音有如下的规定:(1)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2)所有入井人员必

31、须随身携带自救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4.11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8条分别规定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解读:竖井和斜井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闭锁和联锁装置与提升机、罐笼、矿车等设备的运行密切相关,一旦这些系统或装置失去功能,极易造成坠罐、矿车坠井、跑车等事故,导致群死群伤,后果极其严重。竖井提升

32、系统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4.16竖井提升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过卷段应设过卷缓冲装置或者楔形罐道,使过卷容器能平稳地在过卷段内平稳停住; 深度大于800m的竖井应设过卷缓冲装置,使过卷容器在缓冲装置内平稳停住,并不再向反向下滑或者反弹; 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时,包括较宽部分的直线段在内的长度不小于过卷段高度的2/3;摩擦式提升系统的下行容器应比上行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不小于Im;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闭锁联锁系统及装置等应按照要求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1 .在用缠绕式提升机、摩

33、擦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分别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0-2008)x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1-2008)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2-2008)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符合第7.1条和7.2条规定:(1)用于载人的提升机、提升绞车每年一次,其它三年至少一次;(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再次进行检验,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和提升绞车使用前。2 .在用矿用电梯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规

34、范(AQ2058-2016)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符合第6.1.1条:矿用电梯定期检验的周期为一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Q)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再次使用前;(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矿用电梯,再次使用前。3 .提升钢丝绳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2026-2010)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7.4在用的缠绕式钢丝绳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a)钢丝和磨损情况日常检查- 作业人员每日检查1次;一提升管理部门每周组织检杳1次;- 矿山管理部门每月组织检查1次;- -检查时钢丝绳速度不大于0

35、.3ms;- 钢丝绳在运行中由于卡罐或突然停车等受到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并进行检杳。B)定期检杳-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自悬挂时起每6个月检验1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3个月检验一次。- 专门升降物料用的,自悬挂时起1年内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年检验1次。4.竖井提升系统使用中的防坠器具试验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4.29条规定: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单绳缠绕式防坠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防坠器每半年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抓捕器断面减少20%或者导向套

36、衬瓦一侧磨损超过3mm时应进行更换”;检验周期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2019-2008)第8.1条规定:安装使用的防坠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5.在用斜井人车应按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AQ2028-2010)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应符合第8.1条规定:在用斜井人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的,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解读:对于中断供电将会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及在经济上造成

37、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均属一级负荷。根据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第3.0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一级负荷主要包括:(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采区的采区排水泵;(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4)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双回路供电也叫两回电源线路供电,是指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双回路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个供电电源、线路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2)当两个电源、线路之间有联系时,应符合: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

38、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坏;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线路不中断供电;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线路都中断供电时,应能有人在值班的处所完成必要的操作,并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线路的供电。双电源供电也叫双重电源供电,是指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双电源供电包括:(1)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2)一电源为国家电网供电,另一电源为自备电源;(3)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4)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

39、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第3.03条规定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的,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解读:低压供电系统接地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通过金属接地体与大地相接,称中性点接地;另外一种是中性点与大地绝缘,称中性点不接地。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较大,热效应也会导致发生次生事故,对井下安全十分不利。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接地的,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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