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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方案为规范我县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秩序,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发生,根据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闽自然资发(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规范准入、
2、疏堵结合、长效管理”原则,实行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土,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二、适用范围(一)尾矿废石。是指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产生的尾矿资源、采矿废石,或已经灭失采矿权形成的尾矿资源、采矿废石。(二)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并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产生的砂石土。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开挖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及工业区内挖填土方平衡需要以外剩
3、余的砂石土。三、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管理(一)已设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量(可扣除回填等矿山设计利用废石量)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二)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复后实施。(三)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并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和建设工期内
4、,因施工需要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及工业区内开挖回填平衡需要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由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四)在建铁路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按照国家铁路集团新建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从其规定。(五)规范收入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尾矿废石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处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开采销售未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化处置的砂石土,县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
5、厅等八部门关于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的规定及要求,充分运用“全省建设用砂溯源信息管理平台”等手段,从销售端溯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处罚,严厉打击违规违法采石取土行为,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认真履行“三方责任”,加强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开挖加工利用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六、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我县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成立县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
6、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我县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自然资源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工信科技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县旅游发展中心、县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7、长、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股股长兼任。若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调整,由继任者接续,不再另行发文。(二)明确职责分工。为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废石量(可扣除回填等矿山设计利用废石量)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已经灭失采矿权形成的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处置、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局:依法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矿
8、产品、非法占地、串通投标、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处置所需的火工材料审批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尾矿废石和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县应急局:负责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开挖及加工利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及农田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
9、管理工作。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文体旅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尾矿废石和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管理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南岗金铜产业园、蛟洋新材料产业园、白砂新材料科创谷等三个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在建铁路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内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开采砂石土行为。(三)严格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督促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超范围开挖、不乱采乱挖,认真做好砂石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砂石土资源行为,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2年。八、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