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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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8日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规范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

2、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和补偿参与桂林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水上搜救行动和在桂林市辖区内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是指水上人命救助行动和环境救助行动;所称“社会救助力量是指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者自愿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筏(设施)、飞机、企业、社团组织和个人。第四条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

3、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搜救奖励第五条搜救奖励的种类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主要针对参与现场搜救的救助力量,兼顾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行动保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第六条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对象中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第七条奖励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的伤亡;(二)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三)避免险情造成

4、重大社会影响;(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水情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第八条奖励标准:(一)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次;(二)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元/次;()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IooOO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元/次;(四)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6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600元/次。第三章搜救补偿第九条搜救补偿是指对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

5、人命救助和无法追偿的环境救助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船舶系泊设施设备损坏等方面进行的适当性补偿。第十条补偿的对象是指由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参与或者自愿参与较大等级及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第十一条补偿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在搜救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船舶系泊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二)在搜救应急行动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三)参与搜救行动的风险程度;(四)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积极性;(五)其他应当给予考虑的因素。第十二条补偿标准:(一)对参加较大等级及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

6、补偿。(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持续时间长、投入规模大、救助效果明显的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单项搜救行动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40000元。第四章奖励推荐和补偿申请及审核第十三条桂林水上搜救中心每年组织1次对上年度在搜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组织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根据搜救力量或者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的表现提名推荐。搜救补偿申请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组织(或者所有人)根据上年度实际参与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桂林水上搜救中心。第十四条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搜救奖励推荐和搜救补偿申请的审核工作,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7、:(一)制定方案。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推荐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奖励和补偿方案。(二)评审方案。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奖励和补偿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偿对象及额度。(三)审批方案。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将奖励和补偿方案报桂林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者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审批。第十五条对社会力量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救助时间长且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的搜救应急行动,经桂林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者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可以及时进行奖励或者适当性补偿。第五章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水上搜救奖励以及补偿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有关部

8、门补助,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资助款。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在当年预算编报时间内,将次年搜救奖励与补偿资金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经桂林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者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审批的奖励和补偿金额,按照程序拨付至桂林水上搜救中心。通过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款安排的奖励或者补偿资金,由桂林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捐赠或者资助人的指定用途发放,如捐赠或者资助人无指定用途的,由桂林水上搜救中心统筹安排。第十七条桂林水上搜救中心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拟定的上一年度搜救奖励和补偿情况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

9、包括险情名称,险情等级,拟奖励、补偿集体、个人名称以及金额等事项。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公示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完成上一年度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发放。第十九条奖励和补偿资金总额应当控制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年度预算之内。如按奖励、补偿标准核定的资金总额超出奖励以及补偿专项资金总额时,对一般和较大搜救应急行动可以根据风险程度、救助持续时间、救助力量投入规模、救助效果等因素适当调减奖励、补偿资金额度。第二十条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对年度搜救奖励、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门档

10、案。第二十一条应当确保水上搜救奖励以及补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二条水上搜救奖励以及补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将悉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截留、挪用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对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水上搜救奖励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水上搜救事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桂林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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