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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3)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广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基
2、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第四条凡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其他区县(功能
3、区)原则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已开征小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23元/平方米。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4、征收范围。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不属于上述已建成的项目,仍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及其他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的名义收取费用。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减免政策详见附件。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相关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第十三条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四条实
5、际建筑面积与已缴费面积不相符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第十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建议,财政部门审核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演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项目名称减免方式文件依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琥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国发(200732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鲁政发27)74号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免征IM2(MB)4号、鲁政发(2008)103号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免征国发2002加号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鲁政办字加
7、2211。号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财综201。Si号企业在现有7这内改建、翻建厂房;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分;建没地F厂房的地F部分。免征鲁政办发20074号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减半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二三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免征或减半鲁政办发201336号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JLW)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免征国办发2013103号、财综201563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财税(201953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保臻性租赁住房项目。免征国办发202122号国家、省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