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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11年12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车船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用于农业的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车船,包括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县境内的镇、乡、村之间经相关部门核定价位具有公益性和保障性的载客运输车船;城
2、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城市市区从事载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车船不包括出租车船。第五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船,可在当年6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新购置车辆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税款从车辆购置当月起计算,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车船税,应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加强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扣缴义务人签订代收代缴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实际代收税款5%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核查车辆完税情况,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车辆纳税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第八条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履行职责,并会同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信息统计体系,实现数据共享。第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I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甘政发(2007)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