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2022年1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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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2022年1月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2、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为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创业需求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机构在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确定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事中事后核查、信用惩戒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第

3、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改、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具体牵头负责单位,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第六条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涉事项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审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

4、生态环境保护的;(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四)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第八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第九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本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服务场所、官方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第十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承诺事项名称、证明内容、办理条件、行政机关核查的权力、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等

5、必要内容。第十一条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后,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书面承诺当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结期限。第十三条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书,撤回后该事项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核查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告知承诺制先予受理,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期

6、限内不能补充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第十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针对政务服务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制定对应监管措施,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第十六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七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展线上和线下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政务服务机构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

7、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实无法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政务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因虚假承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第十九条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第二十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不实承诺或者逾期不履行承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信用

8、中国(甘肃)网”予以公示。政务服务机构将行政相对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第二十一条行政相对人对政务服务机构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复核。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有不诚信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出现错误、失误但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二十四条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在告知承诺制方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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