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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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核准制度是指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是指由开户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内备案。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n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

2、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备案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分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和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区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类别”栏明确填写。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

3、账户的前提。第七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含展期)。第九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第十条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立

4、、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为方便档案管理,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且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一)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等。(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三)因向银行借款需要的,应出具借款合同;因其他结算原因开立的,提供相关证明。第十六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

5、资业务许可证。第十九条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填写一式三联“关联企业登记表: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购销、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第二十六条核准或备案通过后,开户网点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取回一联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书、开户许可证正本(核准类账户)及存款人密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对一联开户申请书(开立备案类账户为二联开户申请表)、开户许可证副本(核准类账户)、账户管理协议书与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一户一档进行保管。第二十七条若存款人提供的资料不合规

6、或当地人行对报送的核准类账户开户资料审核不通过,开户网点留存一份开户申请资料复印件,通知存款人取回其他相关开户申请资料并在数据大集中系统内撤销此账户。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三十一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一)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报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

7、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二)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三)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均可用于存取现金(上述(一)、(二)款中明确规定不得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除外)。(四)专用存款账户需报人民银行批准支取现金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存款人按要求填写的一式四联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业务审批表(附5)

8、,审批表由存款人开户网点和支行分别签署意见,加盖网点业务专用章和支行行政公章。2、存款人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书面申请应包括存款人名称、账号、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支取现金理由等内容。3、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等复印件。4、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三十四条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

9、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网点报送人行;符合展期条件的,人行核准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人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第三十六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每笔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或备注栏注明事由,且注明事由符合本文第三十五条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规定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0、第三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其开户银行、账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网点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网点并提供有关证明。具体如下:(一)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信息,应向开户行提交的资料:1、存款人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应交回原核准类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证明文件(变更后的资料,如营业执照正本、批文、登记证书、证明、组织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2、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

11、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二)填写一式三联“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经办人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存款人在变更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存款人提交的资料认真核对,审查资料完整无误后,在“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私章,并将资料及变更申请书交网点另一经办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复核人在变更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日期,加盖复核人私章。并填写一式两份“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报表”(核准类),在变更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和“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报表”上加

12、盖开户网点业务专用章,将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退还存款人。(四)变更核准类账户的信息,经办人将一式三联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报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及证明文件复印件送交支行营业部,营业部账户管理专管员审核资料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后在变更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加盖私章。同时填写一式两份“账户资料签收清单”,在签收清单上加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营业部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将相关资料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对录入系统的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录入成功后提交总行,总行将变更申请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人行核准,待人行核准并返回变更申请书后,由经

13、办人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做相应的账户资料修改。开户网点将一联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正本交存款人;另一联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副本与证明文件复印件一齐纳入账户资料档案袋保管。(五)变更备案类账户的信息,经办人将一式三联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交支行营业部,营业部账户管理专管员审核资料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后在变更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加盖私章。营业部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成功后,将资料返回开户网点,由开户网点经办人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做相应的账户资料修改,并将一联变更申请表交存款人,另二联变更申请书与证明文件复印件一齐纳入账户资料档案袋

14、保管。第三十八条若当地人行对报送的核准账户变更申请资料审核不通过,开户网点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对账管理第四十二条对对账率的要求。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对账单发出率要求为100%O第四十三条对账单回单的保管。收回的对账单回单日常由会计主办保管,并按月将对账单回单按账号顺序排列装订,年终由会计主办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与其他会计档案归档保存。第四十四条内审部门对对账工作的监督。各支行监督保卫部内审组要每月对单位结算账户及个人支票户的对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对账单的回收情况,对未能收回对账单的账户加强检查,严防风险隐患,对于连续3个月未能收回对账单的账户,

15、若为有业务发生的账户,列表登记。对于有业务发生的账户,应督促网点落实对账工作,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分析原因,以保证各存款类业务账务核对工作的切实执行。第六章银行结算账户的批量迁移第四十五条批量迁移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同一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将账户管理系统中某一银行机构开立的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全部或部分迁入到另一银行机构。第七章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第四十八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时应提交的资料: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提交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原件(撤销核准类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

16、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规范填写一式三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撤销申请书),若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申请书必须填写销户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2、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原件遗失的,应分别出具遗失证明(附件7)。3、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正本,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撤销时应出示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如:发票等)。(二)存款人必须与开户网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是否有拖欠我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原印鉴卡片。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或原印鉴卡片的,应出

17、具有关证明。(三)存款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不得办理销户手续。(四)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原因应注明“转户,(五)开户网点的经办人将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余额及交回的各种重要空白票据核对无误,查明没有拖欠我行贷款本金和利息且符合销户条件的,在撤销申请书的“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私章,将资料及撤销申请书交另一经办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复核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注明撤销日期,加盖复核人私章,并填写一式两份“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报表”(核准类),在撤销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和“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报表”上加盖开户网点业务专用章。(六)撤销核准类账户的,

18、经办人于2个工作日内将一式三联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送支行营业部,营业部账户管理专管员审核资料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后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加盖私章。同时填写一式两份“账户资料签收清单“,在签收清单上加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并将资料提交总行,总行将撤销申请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人行核准,待人行核准并返回撤销申请书后,开户网点通知存款人前来撤销账户。开户网点与存款人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无误后,经办员向存款人出售单张支票,对单位结算账户进行结息处理,将结余资金转出,在数据大集中系统做销户处理。撤销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由开户网点通知存款人取回,一联开户网点留存,与该存款人的相关账

19、户资料一起纳入账户资料档案袋保管,一联由当地人行留存。(七)撤销备案类账户的,开户网点的经办人将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余额及交回的各种重要空白票据核对无误,查明没有拖欠我行贷款本金和利息且符合销户条件的,经办人对单位结算账户进行结息处理,将结余资金转出,在数据大集中系统做销户处理。销户成功后,将一式三联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送支行营业部,营业部账户管理专管员审核资料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后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加盖私章。营业部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在账户管理系统撤销其账户备案信息,并对录入系统的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撤销账户备案信息成功后,将资料返回开户网点,由开户网点经办员将

20、一联销户申请书交存款人,另二联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由开户网点留存,与该存款人的相关账户资料一起纳入账户资料档案袋保管。第四十九条已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资料年终清理装订一次,纳入会计档案保管。第八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五十四条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网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缴回原印鉴卡片。第五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九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1、年检第六十一条对于办理开户业务或年检期间未办理年检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第一笔业务,业务柜员应在受理业务时告知存款人该账户每年应办理账户年检的相关事项。第六十四条账户年检流程。(一)存款人申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年检,应向其开户营业机构提交下列年检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政府人事部门(编制委员会)的批文、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相关开户证明文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3、国税、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5、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

22、申请书;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存款人申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年检,应向其开户营业机构提交下列年检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已加盖账户年检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申请书客户留存联;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书;3、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4、如存款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可按照上述第(一)款规定提供的年检资料进行年检。(三)开户营业机构检查存款人提交年检资料要素是否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数据大集中系统登记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则要求存款人补提供相关资料。开户营业机构核对年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核对人员私章,原件退回存款人。同时

23、亦需检查的内容有: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政府人事部门(编制委员会)的批文、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相关开户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记载有效年检标识;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记载有效年检标识;3、国税、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是否在有效期内;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是否通过联网核查;5、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是否遗失或破损;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清晰,齐全;7、其他资料如佐证等是否能够证明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四)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流程:1、存款人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交年检资料申请账户年检;2、

24、开户营业机构检查账户是否符合年检条件,年检资料是否齐全;3、开户营业机构检查通过后,在年检申请书上加盖经办人员私章和开户营业机构业务专用章,在数据大集中系统通过账户年检处理,处理成功后,由开户营业机构账户管理操作员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年检账户加注年检标识,加注成功后,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书客户联退回存款人。(五)如因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原因不能在系统中加注年检标识,可暂不进行标识加注,待系统恢复后再统一加注。第六十六条账户年检资料管理(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资料与该账户开户资料一同保管。(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资料管理参照我行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章睡眠账户及无主账户第六十七条数据大集中系统日终时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结息除外)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动转为睡眠户,转为睡眠账户一年后没有销户的,自动转为无主账户。我行对已转为睡眠账户和无主账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加注“久悬账户”标识。第六十八条业务发生的周期较长财政类资金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纳入睡眠账户。第六十九条单位结算账户纳入睡眠账户或无主账户管理后不影响其计息,不能发生收付业务,但可以办理协助有权机关的扣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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