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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浦南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2367号)各相关部门、各村(居):现将浦南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浦南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0日浦南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民规20211号)关于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价格成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连民2021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州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海殡改办202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户籍在浦南镇的公民提
2、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存放设施,包括公共墓地、骨灰堂和其他形式的骨灰安葬(安放)设施。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三条镇街级公益性公墓,由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区民政部门按照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程序办理许可登记。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四条新建公益性公墓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办公用房、卫生间、焚烧池、祭拜台及消防、水电、监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已建成公益性公墓要结合自身实际,逐步进行完善配套。公益性公墓只安放骨灰盒,墓型设计应当以小型、美观、艺术、质优价廉为原则,单个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使用小型
3、或微型卧碑,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的骨灰容器。墓位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建设完成后,整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o禁止建设豪华墓、家族墓;禁止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区域违建墓穴。第五条农村“老坟地”符合殡葬设施布局规划且用地等其他条件合适的,可升级改造成公益性公墓,或者改造成林、草地复合利用的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由镇使用管理。对不适宜改造的“老坟地”,相关村(居)要加强日常监管,分期分批组织坟墓平迁,还田还绿,除安排夫妻后去世一方进行合葬以及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外,“老坟地”不再接纳新去世人员骨灰安葬。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公益性公墓运营主
4、体为镇或村(居),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开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墓穴价格和投诉电话。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所有收费行为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建立财务账册,公益性公墓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收支情况实行季度公开制度。第七条申请人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墓穴迁移证明)购买公益性墓(格)位。禁止购买活人墓,禁止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运营管理单位要与骨灰安放人签订墓穴销售合同,内容
5、应当包括墓葬费、墓位使用期限、管理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第八条公益性公墓要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64号)规定,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售出墓穴一墓一档,在售墓穴编号登记,每年上报备案。公益性墓穴的使用年限为20年,逾期需保留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按无主墓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第九条各村(居)要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抓好公益性公墓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具体问题的解决,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切实推进殡葬改革,有效规范公墓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新死亡人口跟踪管理,抓好源头信息,按月统计上报新
6、死亡人口安葬去向情况月报表。公益性公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廉政纪律、组织纪律等。对在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中懈怠散漫、推进不力,不积极主动履职甚至恶意阻挠和操纵破坏的,或乘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职、免职、劝辞等处理。第十条各村(居)要认真开展殡葬改革政策法规解释和宣传工作,各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推行丧事简办,文明低碳祭扫,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反面典型,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破除封建迷信、革除治丧陋习,
7、大力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新风尚,争取广大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第十一条各村(居)、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所属公益性公墓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反殡葬管理的有关行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中:“违规建造宗族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销售活人墓、转销墓穴(格位)的工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发布违法公墓广告、搞墓穴传销、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占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L由区民政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章附录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后续如有新增公益性墓地,参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镇民政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