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3〕3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3〕3号).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29日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资源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
2、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应当适用本细则。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规划资源部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
3、轻,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四)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违法案件,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五)综合考量原则。应当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全面调查取证、综合审查,确定需要适用的裁量标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属于“未供即用”类违法用地,已具备按国有土地划拨或集体
4、土地使用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且已提交完善用地手续申请的;(二)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前,当事人主动拆除整改到位或恢复原状的;(三)符合设施农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四)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做好全过程记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并处罚款:(一)立案查处前已经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二)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
5、出前,主动拆除整改到位或恢复原状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且已履行立项、环评、用地预审等前置报批手续的;(二)当事人已经主动拆除整改,拆除到位的违法建(构)筑物建筑面积达到违法建(构)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退出的违法建(构)筑物占地面积达到违法占地总面积50%以上的;(三)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需要使用土地的
6、,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后1年内未恢复原状的;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经依法书面制止,仍继续实施土地违法行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二)故意销毁、转移、隐匿或者伪造证据的;(三)拒绝、拖延配合调查,严重阻碍调查进程的;(四)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妨碍、阻挠、抗拒执法的;(五)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七)违法用地涉及生
7、态保护红线的;(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条规划资源部门行使裁量权时,对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遵循综合考量原则,根据其主要情节适用裁量基准。对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该违法行为对应违法情形的最低罚款标准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该违法行为对应违法情形的最高罚款标准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全面
8、、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不并处罚款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并在调查报告中具体说明行使裁量权的建议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第十二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第十三条案件调查人员或者审理人员在研究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对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裁量建议。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给予合理的改正期限。第十五条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情节复杂的,规划资源部门负
9、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提请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规划资源部门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目的、法律精神相抵触的情况下,调整适用裁量阶次,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经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发现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及时纠正。第十八条行政处罚适用的裁量基准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或危害程度明显不符的,应当认定为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第十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本细则制定南京市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卜裁量基准中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10、规章及本细则确定的原则行使裁量权。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最低值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对应的罚款标准最低值以上、中间值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对应的罚款标准中间值以上、最高值以下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除外。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和裁量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规20162号)中涉及土地类的裁
11、量权实施细则和裁量基准同时废止。附件教育承诺书当事人名称(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教育情况(当事人姓名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土地违法行为:O依据南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已于一月一日对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编号: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月一日在(地点)对你(单位)进行了教育,宣传了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含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要求),具体内容如下:执法人员签名:日期:当事人承诺(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已就本人(单位)违法行为向本人(单位)进行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本人(单位)对以上教育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手写):(我将自觉遵守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积极落实整改,规范用地秩序,不再实施土地违法行为。)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名或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