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隆昌县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制度(试行)》《隆昌县环境保护警示约谈制度(试行)》《隆昌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环境问题排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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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昌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珏昧涯昌朝就皆螃娟峻(试J亍)昌县环境娥警示绿S制(试行)做昌县环境违法行辘奖励办法(试行)御境问题扫瞳海三四项制度(试行)意见的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现将隆昌县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制度(试行)隆昌县环境保护警示约谈制度(试行)隆昌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环境问题排查治理四项制度(试行)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3日(星期四)上午12:OO前,书面反馈至县环保局办公室,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李倩联系电话:3921144电子邮箱:417528836附件:L隆昌县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制度(试行)2 .隆昌县环境保护警示约谈

2、制度(试行)3 .隆昌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4 .环境问题排查治理四项制度(试行)隆昌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8月2日需反馈意见的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委县目督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局开发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城管局县食药监局县质监局县治理办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法院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群工局(县信访局)县政府应急办县经信局古湖景区管委会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供销社县工商局人行隆昌支行气象局附件

3、1隆昌县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制度(试行)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隆委发(2016)3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V隆昌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隆委办(2017)28号)文件,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力度,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结合隆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工作在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目督办、县环保局具体

4、组织实施。第三条环境保护督察督办、通报、抽查、核查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第四条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内容(一)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对国家、省、市、县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二)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落实情况。(三)中央和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四)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的环境保护问题。(五)县环境保护局开展工作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整改的环境保护问题。(六)经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需各督办对象进行整改的环境保护问题。(七)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中要求各督办对象整改的环境保护问题。(八)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环境保

5、护网格化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督察督办的环境保护问题。第五条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县环保督察工作组从环保委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环保督察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环保督察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工作。第六条督察督办方式(一)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走访问询、个别谈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察,形成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向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二)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根据督察意见建立环境保护问题办理事项督办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内容、办理时限,并对问题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和“问题办结销号制”,办结一项,销号一项。(三)

6、对列入督办的内容,督办对象在收到环境保护督察通报15日内,向环保督察工作组报送办理结果。不能及时办结的,报送整改方案,此后每月5日前以续报的方式定期上报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四)对已办结的事项,环保督察工作组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再督察”,确保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到位。第七条结果运用(一)将督查结果通报纳入对各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环保督察工作组定期将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二)督察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按程序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督察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交由负有环

7、境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八条环保督察工作组应从严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从严从实开展督察督办、通报、抽查、核查工作。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2隆昌县环境保护警示约谈制度(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隆昌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隆昌县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方案等文件,为切实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促进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确保我县环境质量的改善、环保责任目标的完成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保护警

8、示约谈,是指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县级部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进行警示、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第三条被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警示约谈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行业)或者单位,对警示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第四条经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现场核查,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县级部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内、省属重点和市属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

9、管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一)未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二)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三)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四)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五)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六)辖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七)辖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八)辖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

10、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九)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环境污染重大隐患的;(十一)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五条约谈组织。约谈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及县监察局、环保局主要领导组成。对被约谈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谈话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进行约谈;对被约谈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谈话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约谈或委托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进行约谈。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

11、行:(一)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约谈申请,经县监察局会签,报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约谈申请应明确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方、约谈主持人、被约谈方、邀请参加方、时间、地点、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以及拟提出的整改要求。(二)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约谈通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约谈通知以县环委办形式印发,于约谈7个工作日前送达。(三)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四)约谈应当形

12、成约谈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总工会。第七条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第八条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当年评优、评选的资格,并抄告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环境事件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本制度规定的环境保护警示约谈不代替

13、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第十条本制度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隆昌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向县环境保护局举报全县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详见举报范围),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举报热线:12369)举报,也可到县环境保护局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的准

14、确名称、详细地址及基本违法事实情况等。第四条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范围(一)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七)企业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八)超标排放水、气、固废等污染物的;(九)其他环境违法行

15、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第五条举报奖励办法(一)县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后,须于1个工作日内批转相关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举报内容经核实后,反馈县环境保护局。(二)经核查属实。未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奖励举报人100元;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罚款总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三)未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环境保护局在7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兑现奖励;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待处罚通知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兑现奖励。(四)予以100o元以上(含IOoO元)奖励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五)举报奖励经费由县环

16、境保护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六)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第六条不属于奖励范围(一)举报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责令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四)全县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赋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人员举报的。第七条本办法由隆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附件:隆昌县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审批表经

17、办人员: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编号:口口口接报时间:年月日举报事件名称举报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被举报事件的基本情况核实部门交办时间核实情况是否属实是口否口奖励金额人民币:万仟佰拾元领奖人领奖时间附件4环境问题排查治理四项制度为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各类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减少我县环境问题存量,特制定本制度。一、环境问题排查制度(一)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共隆昌县委办公室隆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隆委办(2017)28号)确定的环保工作职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排查。(二)排查方式

18、。以每季度不少于1次环境问题集中排查与一般排查相结合方式开展。(三)排查登记。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专人对排查出的环境问题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并及时更新。(四)问题报送。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环境问题排查梳理情况汇总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环境问题,第一时间报行业分管领导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并同时报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二、环境问题整改制度(一)整改原则。责任单位整改工作按“五定”原则开展:定环境问题项目、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限、定整改效果要求。(二)整改落实。对排查出的环境问题,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19、,必须立即整改到位;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按照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要求,全力推进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的,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三)进度报送。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环境问题整改进度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环委会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重大环境问题整改进度,每月30日前报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三、环境问题销号制度(一)一般环境问题销号。环境问题整改完成后,由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销号。(二)重大环境问题销号。环境问题整改完成后,经责任单位自查合格,报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委员会

20、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三)销号问题跟踪检查。对整改完成并销号的环境问题,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目督办将联合开展跟踪检查,确保问题不反弹。四、环境问题督查通报制度(一)督查组织。督查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目督办组织并成立督查小组。(二)督查内容。督查小组对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和销号过程进行督查,对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方案未制定或操作性不强出现反弹的,将作为重点督查。(三)督查通报。对不按期进行排查、不按期报送整改有关资料、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缓慢、整改不到位的,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目督办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四)责任追究。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环境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对排查问题不严不实、不经核实上报的,对偷排漏排超标排放视而不见的、不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置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对问题排查不全面不真实、整改措施为真正落实到位,被上级环保督察组发现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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