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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卓妍,*,1991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李思远,*,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执行人刘卓妍与被执行人李思远离婚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1,453.72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思远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43,475.72元(其中案款141,453.72元、执行费2,02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潘习知二。二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李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