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100439 上传时间:2024-03-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落实了

2、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二、总体要求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优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省、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

3、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三、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十四五”后期,以正常年份全国猪肉产量在5500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3900万头左右。之后,将根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其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

4、结合生产发展实际确定。全国和各省份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三谭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Il0%区间(

5、含85%和Il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相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农业农村部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6、。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调减产能。相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情形

7、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o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农业农村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

8、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蜀氐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至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IL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备案,根据2023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国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3万个以上的目标。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

9、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三)合理引导

10、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并探索发布新生仔猪数量、规模猪场的中大猪存栏量等反映生猪产能和市场供应情况的指标数据。各省份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地市反馈相关指标数据。各省份要在

11、工作力量、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省份应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合理分解落实。在保证本省份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下级行政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省份修订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4年4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三)加大政策支持。当本省份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应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省份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